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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文智未延長科技監控潛逃 檢方不服高院「略式裁定」抗告結果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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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5年06月13日07:53 • 發布於 2025年06月13日07:14 • 上報快訊/林士芬
連一鮑魚前董座鍾文智因違法炒作TDR遭重判30年5月定讞,目前棄保潛逃遭通緝。(資料照片)

連一鮑魚前董座鍾文智因違法炒作TDR(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遭重判30年5月定讞,但他卻在發監前被解除科技監控,目前棄保潛逃遭通緝。而高院今年3月僅以「略式裁定」公告,但檢方事後提起抗告,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鍾男已潛逃,抗告無實益,駁回抗告確定。

鍾文智因為炒作多檔TDR,高院於2023年5月間判他有期徒刑17年6月,同年10月裁定對鍾實施電子腳鐐科技監控、限制出境出海,並定時到派出所報到。

不過,高院去年8月法官調動後,此案改發由法官邱忠義、陳勇松組成的合議庭審理。合議庭於去年10月間,決定提高鍾的保釋金2000萬元,並停止對鍾科技監控;但當時合議庭並未做出實體裁定,僅用審理單代替裁定,因此沒送達檢察官,就直接通知鍾文智拆卸電子腳鐐設備,導致檢察官無法及時提起抗告,鍾也藉此潛逃。

最高法院今年3月間,對鍾文智涉案的所有犯行判決30年5月定讞,並通知檢方對鍾文智啟動防逃機制,但鍾卻已銷聲匿跡,檢方隨即緊急發布通緝,並通知外交部領事局註銷其護照。而高院也為彌補過失,上傳解除鍾文智科技監控的「略式裁定」。

外界不解何謂「略式裁定」,根據《中央社》報導,司法院曾說明,略式裁定於實務或學界並非通用的用語,似乎意指「裁定書無固定的格式」,但其確實意涵為何,仍待探求。不過,司法院強調,雖未要求裁定書的固定格式,仍須經由當庭宣示或送達,才對外生效,當事人可於法定期間提起抗告救濟,即略式裁定的法定程序與一般裁定無異。

對於高院的略式裁定,檢方事後提起抗告,但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檢方雖為本案的當事人,但提出已無實益。此外,鍾文智目前已經遭通緝而未到案,檢方雖認為不應解除科技監控,但即便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高院也無法將鍾帶到法庭內開庭審理,抗告已無實益,因此駁回。(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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