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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國道警鎖定27少年性交拍攝判8年1月 還須賠1被害人80萬

TVBS

更新於 2025年05月22日05:32 • 發布於 2025年05月22日04:54 • 潘千詩
國道警察一名鄭姓前警務員因涉嫌對少年犯兒少性剝削等案,遭法院判賠80萬。(圖/TVBS資料畫面)

國道警察第九大隊前警務員鄭羽翔被控在公廁內,對15歲少年伸狼爪,後被查出,他曾對27人犯加重強制性交、兒少性剝削等罪,遭判處8年1月定讞,其中1名被害人要求鄭男賠償20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21日判決,鄭男須賠償少年40萬、雙親各20萬元確定。

30歲鄭男警大畢業,2018年三等特考及格,分發到國道公路警察局,2022年8月晉陞2線2星,工作認真少出錯,與同事互動較為孤僻。不過,2022年9月初,鄭男被控透過網路交友,將15歲少年帶到台北市中正區一處公廁內性侵。鄭男坦承雙方合意,但因對象是未成年,仍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國道警也召開考績會,祭出2大過,將他免職。

檢警後在鄭男電腦內發現10多名穿國中制服的少年猥褻影像或染指其他少年,之後又追加起訴。

刑事部分,鄭男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月。民事部分,一名被害少年及家長主張,鄭男於2022年間,在台南市某汽車旅館內性侵他並拍攝性影像,提出求償。

北院依據刑事判決,認定鄭男對未滿14歲之男子為性交罪,判處3年4月,求償有據,判決應賠償80萬元,經鄭男上訴,高院駁回。

《TVBS》提醒您勇敢說不:

◎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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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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