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出車禍「要女大生肉償」 被拔官求再審遭法院駁回
原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前年發生車禍,不思正當管道解決,竟跟女大生談和解稱「跟我做愛就好」,遭到女方報警申訴。全案曝光,陳男遭到監察院提出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第一審判罰俸3月,第二審依法官法改判拔除原職務,調到新北地檢改任檢事官確定。陳立儒不服提出再審遭到駁回。可上訴。
全案源自2023年5月21日,陳男騎腳踏車行經北市萬華,與女大生機車發生擦撞,詎料他不循報警等正當管道處理,跟女方要電話又稱「沒有要跟你要錢,跟我做愛就好」等語,遭到女大生報案提出性騷申訴。
監院認認有構成性騷要件且傷害司法形象,依法提出彈劾案將陳男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第一審原判罰俸3月,第二審改判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事官,法務部建請調到新北檢,全案確定。
陳男不服提出再審並主張,同事、親友都認為判太重,應維持第一審罰俸3月判決;第二審判決審酌他「趁機欺凌弱勢」,如果自己是一些阿里不達的人,怎能擔此重任為國家司法服務?該案只是一時心生憤怒、偶發行為,不應與平日職務連結,北檢同僚是他最好的證人。
陳男主張,車禍當時是女大生求他不要報警,又只拿個幾百塊來賠,自己火大才「戲謔」回稱,「以身相許也可以嗎」,留對方電話只是怕有問題。
法院認為,原事件兩造對話充斥「肉償」等性騷語言,嚴重傷害職位榮譽及尊嚴,甚損司法公信,而女大生也心生畏懼並受冒犯,原審之懲戒必要理由甚詳;而陳男提出親友LINE對話及北檢職務評定等資料,均在二審確定判決後作成,本就不得據此提訴,事證更不足動搖原判決之確實性,應予駁回。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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