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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行政救濟拖時間!財政部下月公布「欠稅大戶名單」:將縮短追繳期限

CTWANT

更新於 2025年06月27日06:47 • 發布於 2025年06月26日03:36 • 中國時報吳靜君
財政部即將在7月公布欠稅大戶名單,追稅情形備受矚目。(圖/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即將在7月公布欠稅大戶名單,追稅情形備受矚目,然欠稅若打行政救濟,追稅期可縮短!財政部採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官解釋,發文解釋稅義務人稅捐及罰鍰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暫緩執行的案件,在計算徵收期時,依同法23條第3項,扣除暫緩執行期間,應計算到行政救濟確定日。

根據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的徵收期5年,自繳納期屆滿的隔日開始起算,如果應徵稅捐未在徵收期間提起徵起者,就不再徵起;而在徵收期前就已經移送強制執行者,執行期就10年,也就是追稅最長可達15年。

不過,依據同法39條規定,如果納稅義務人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未繳納者,稅捐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如果納稅義務人申請複查、行政訴願與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就要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依據23條第3項規定,徵收期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期限。

而過往財政部徵收期計算暫緩執行扣除期間,是「行政救濟確定後、發單到繳納期限屆滿」;但新解釋令後未來扣除的期限就為「到行政救濟確定日」,大約差了2、3個月。

官員舉例解釋,假如甲某打行政救濟官司3年,期間暫緩執行,最終確定要繳納稅捐及相關罰鍰,在解釋令前甲某的徵收期就是5年加上行政救濟3年、以及財政部發單到繳稅期屆滿,共計約8年2個月,加上後面執行期10年,總共18年2個月;但是解釋令後,某甲徵收期就只要加回行政官司的3年,以及後續執行期的10年,共計18年。

財政部表示,對於追稅期間縮短,對稅捐稽徵機關徵稅確實有影響,但是若長達10多年仍追不到稅,後續要再徵起恐怕也很困難,財政部盤點後認為影響相當有限,同意採納大法庭的解釋,徵收期暫緩執行扣除期間只到「行政救濟確定日」為止。

財政部表示,解釋令發布時尚未徵起的稅捐及罰鍰,即日起就適用法令規定,所以假使相關案件原6月25日以前到期者還未繳納稅捐、罰鍰,就算期滿、會註銷不再被追稅;但已經繳納稅款及罰鍰者,不受解釋令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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