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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男結婚6年後得愛女 離婚才知不是親生女 提告獲賠38萬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03月23日01:11 • 發布於 2025年03月23日01:04

嘉義鄧姓男子與妻結婚6年後育有1女,2023年雙方調解離婚,對女兒探視權僵持不下,前妻告知親子鑑定女兒不是他的,鄧男憤慨提告損害賠償。前妻辯稱在外只發生過1次關係,也是在親子鑑定才知道鄧男與女兒沒有親子關係。法院審理女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非但有婚外情且產下1女,侵害配偶關係情節重大,判賠38萬元。可上訴。

鄧男主張在2017年結婚,雙方價值觀不合於2023年12月調解離婚,但是對於唯一未成年女兒監護權無法達成和解,2024年3月前妻突然告知女兒不是他親生。鄧男委託醫院做親子鑑定確定排除親子關係,令他難堪,依女兒出生日回溯181日至302日受胎期間,發現前妻於婚姻存續期間於2022年即在外與人暗通款曲懷孕,又前妻已37歲,受孕機率不高,懷疑不止發生1次性行為,前妻與生父破壞他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且在離婚後才告知並非親生令他情何以堪,憤而提告2人連帶賠償100萬元。

前妻辯稱,鄧男都待在家睡覺吃飯,等她下班拿生活費給他,稍有不如意辱罵、毆打,甚至取笑無法生小孩是她不孕造成,導致她心灰意冷才在外與人發生過1次性關係,離婚後,申請法扶律師協助爭取孩子探視權,也是做親子鑑定才知道女兒與鄧男沒有親子關係。她雖然逾越夫妻分際,但也是受家暴及輕蔑所致,主張鄧男也有過失,且賠償過高,請酌減至5萬元以下。

法院審理,女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並產下1女,堪認故意不法侵害配偶關係所生的身分法益,情節重大,男方請求連帶賠償損害於法有據。女方主張家暴行為過失相抵,但家暴行為並非成立同一損害,也不是被告2人加害行為損害發生後,因家暴行為致損害擴大,不採納過失相抵主張。

法官審酌雙方學識、家庭、經濟等,認為賠償損害金額於38萬元範圍內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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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男結婚6年好不容易生下1女,離婚後前妻才告知不是親生,他難堪提告賠償。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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