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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酒駕零容忍?殺人犯假釋出獄酒駕被抓 法官判免刑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9年12月02日23:16 • 發布於 2019年12月02日16:23
因殺人案被判無期徒刑的吳姓男子,假釋期間酒駕被送辦,屏東地院給予免刑機會,讓吳男保住自由之身。(記者李立法攝)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吳姓男子因犯下殺人案被判無期徒刑,在入獄服刑17年後獲得假釋,卻酒駕被抓,一審依公共危險罪判刑2個月,依法應撤銷假釋執行殘刑,經上訴二審,法官考量吳男酒駕情節輕微,且假釋期間積極更生,若因此被撤銷假釋,顯有罪刑不相當之處,故予以免刑,在「酒駕零容忍」社會氛圍下,此案判決引發議論。

吳男於2017年8月獲假釋出獄,至2032年8月才假釋期滿,今年5月間因酒後騎機車被警方攔檢測得酒測值0.51毫克,依公共危險罪送辦,一審簡易庭法官判他2個月徒刑,雖得易科罰金,但假釋期間若因案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者,依法須撤銷假釋,入獄執行殘刑,因殺人案被判無期徒刑的吳男,擔心回牢籠後再也無法重獲自由,遂提起上訴,請求法外開恩。

屏東地院合議庭法官認為吳男假釋期間認真投入社會自力更生,並無其他犯行,吳男酒駕被警方攔檢查獲,態度良好,未釀成事故,對社會治安危害性相對較低,犯罪情節誠屬輕微,若因此撤銷假釋,入獄執行殘行,吳男將喪失復歸社會機會,與法院追求社會修復的精神有違,於是援引刑法第61條規定,免除其刑。

吳男免刑定讞,保住自由之身,但該判決卻引起不少討論,在「酒駕零容忍」的社會氛圍下,民眾不免好奇,類似酒駕行為若初次發生在熱心公益且無前科紀綠或酒測值低於吳男的民眾身上,能否在法庭上獲得相同待遇。

屏東地院庭長林家聖指出,二審法官審酌被告假釋期間的表現與酒駕情節等主客觀因素後,才決定給予被告自新機會,至於酒駕的行政處分,則不因免刑而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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