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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案 高院判陳肇敏等人賠5950萬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2017年08月17日00:51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6日電)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定前空軍作戰司令部司令陳肇敏等人違法取供,導致前士兵江國慶遭判死刑,有故意及重大過失,判決陳肇敏等人共應賠新台幣5950多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民國85年間,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女童被姦殺案,被控犯案的江國慶遭軍方槍決;軍事法院再審後改判無罪,國防部依法補償江家約新台幣1億300多萬元,並聲請假扣押陳肇敏等財產,和前空軍反情報隊少校保防官鄧震環以280萬元達成和解。

軍方補償江家後,再由軍事法院向台北地院提起民事訴訟,以陳肇敏等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或等違法行為,向他們6人求償。

陳肇敏等人以自身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軍方提起請求的時效已過,主張不用賠。

台北地方法院開庭審理後,在103年5月院判陳肇敏、前軍法室主任曹嘉生、當時的反情報成員柯仲慶、何祖耀、李植仁(已歿,由兩名繼承人在遺產範圍內賠償),各應賠償1474萬元到859萬元不等,共計約5950多萬元。

全案經陳肇敏等人提起上訴,高等法院開庭審理後,今天駁回上訴。新聞參考資料內容中提到,高院認為,陳肇敏於命案發生時是空作部司令,為該部最高軍事長官,有指揮、監督所屬軍事檢察官追訴犯罪的義務,但他卻違法指示不具有軍事警察身分的反情報隊,參與這起命案的訪談、調查工作。

然而,因女童命案陷入膠著,陳肇敏為求早日破案,竟核准柯仲慶擬定以恫嚇為方式的訪談計畫,且指示將江國慶施以禁閉處分,以利柯仲慶、何祖耀等三人對江國慶施以不正方式方式之訊問,因而取得江國慶與命案事證不符,陳要負1/3責任。

高院法官判陳肇敏、柯仲慶各賠1474萬714元,曹嘉生、何祖耀則各賠859萬8750元;李植仁的繼承人均未聲明不服,判連帶賠償1289多萬元確定。1060816(中央社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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