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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三誤射漁船 3士官兵判刑

中時新聞網

更新於 2017年09月30日20:11 • 發布於 2017年09月30日20:11 • 劉宥廷、林雅惠、周思宇/高雄報導
被金江艦雄三飛彈誤擊高雄籍漁船翔利昇號。(本報資料照片)

海軍左營軍港「金江艦」去年7月1日,誤將1枚雄三飛彈擊發,擊中在澎湖海域作業的「翔利昇號」漁船,造成船長黃文忠死亡、3名船員受傷,高雄地方法院9月30日審結,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判處中尉兵器長許博為有期徒刑1年2月、射控士官長陳銘修2年、飛彈中士高嘉駿1年6月。本案可上訴。

黃文忠家屬將大門深鎖,拒絕外界和媒體關心,僅說「嘜擱講」三個字。鄰居表示,黃文忠出事後,遺孀就少與她們聊天,幾乎重心全放家庭與養殖事業。

受害家屬 不願再提

海軍司令部表示,尊重判決結果。前警大教授葉毓蘭則批,國防部有決策權力的高層官員們,對事件發生、國軍啟動飛彈的SOP監控失靈,難道都完全沒有責任?未來如何避免類似禍事,也沒有說法,「這樣的國防高層,留你何用!」

檢方偵查認定,金江艦甲級操演測考只需模擬1顆飛彈,但對火線負監督保管之責的兵器長許博為,卻將艦上所有火線交給射控士官長陳銘修,讓陳得以將4支火線全數接上艦上4枚雄三飛彈,陳明知只有第1、2號飛彈裝有測試訓練器(俗稱TTS);第3、4號飛彈則處於實彈狀態,隨時可以發射,仍然將火線全數裝上。

在一連串錯誤下,飛彈中士高嘉駿求好心切,想再演練一次,違規在無長官督導下,獨自操作飛彈操控系統,但未注意系統當時仍處作戰模式、火線尚未卸下,一時誤選「雙發模式」擊發1、3號飛彈,幸1號飛彈被TTS阻飛;沒TTS阻擋的3號飛彈順利升空,擊中漁船害命,涉刑法業務過失致死、陸海空軍刑法過失毀損武器等罪。

鉅額賠償 國家損失

高雄地院行政庭長葉文博說,國防部已賠償黃遺眷3484萬元,且雄三飛彈造價昂貴,此巨額賠償及飛彈毀損都是人民的納稅錢,竟因3人一時過失導致無端耗用,他們至今沒有分攤任何賠償款項,黃家人雖已撤回告訴,但僅高嘉駿認罪,因此依過失程度及是否認罪等因素分別判刑。

合議庭認為,許陳2人主觀上並非明知高會在作戰模式下發射實彈,卻違反規定不在場制止導致釀成災害,因陳銘修將其中2條火線裝上不具TTS的飛彈後,又未將作戰模式改為訓練模式,並獨留高在戰情室中,是連串過失中責任最重者,判刑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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