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騎士未禮讓右方汽車先行被撞受傷 肇事駕駛無罪
基隆市張姓女子開車沿百福社區百五街行駛,林女騎機車沿福三街行駛,兩車在路口發生車禍,林女人車倒地受傷,檢方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張女。基隆地方法院認為張女已減速通過路口,並因無法預期林女搶先通過,難以閃避撞擊,判張女無罪。全案可上訴。
檢察官起訴指出,張女去年11月13日清晨6點35分,駕車行經百五街、福三街無號誌交岔路口時,並無不能注意情形,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貿然通過路口。同時間林女騎機車通過路口,也疏於注意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規定,導致機車右後方排氣管擦撞張車右前方保險桿。
車禍發生後,林女騎車失控衝撞路邊騎樓鐵門,人車倒地,林女臉部有4公分撕裂傷、右手部挫傷、右手第5指近位指節關節骨折脫臼、左腰部及左髖部挫傷、外傷性缺牙等傷害,檢方起訴張女涉犯過失傷害罪。
張女辯稱,因一路有減速標誌,行經車禍路口前車速不快。看到林女機車突然出現,她有踩煞車,但林女「還是要穿過去」,保險桿才會碰撞機車排氣管。就雙方相對位置推算,她的反應時間僅0.34秒反應不及,且不能因林女誤判她會停車,就認定她有過失。
法官觀看附近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張女駕車通過事故路口前,車尾煞車燈即呈亮起狀態,3秒後開到岔路口黃格網狀線前,林女騎機車快速穿越張女車輛前方,兩車擦撞,張女車身微微震動即完全靜止。
法官指出,因為行車影像並非正常速度的原始檔案留存,無法從影像觀察案發時雙方車速,僅能確認張女時速遠低於林女車速。林女在警詢與檢方偵訊時說,當時張女車速非常緩慢,認為是要停車讓她通過,所以繼續往前行駛,足見張女已減速,難認有疏未減速過失。
法官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行經未劃分幹線、支線路口,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林女已違反用路規範。張女在這種情境下,無法預期林女會搶先通過,無足夠反應時間煞車閃避撞擊辯詞,應屬合理可信,判張女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