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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工作2-2】熱危害專案勞檢罰不痛 專家:關鍵在這「兩個字」是否加入

太報

更新於 2024年07月05日15:44 • 發布於 2024年07月05日23:55 • 徐筱嵐
建築營造工地最常見工人曝曬在烈日之下。廖瑞祥攝

從事戶外工作的勞工,在夏季要常常忍受高溫和高紫外線,去年勞團提出高溫假及高溫津貼制度時,也直指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訂有裁罰,但政府實施戶外熱危害預防勞檢,竟有高達1/3以上事業單位違反規定,僅3家挨罰,多數檢查以限期改善為主。專家認為,問題就出在第6條第2項的文字中,只讓雇主對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卻沒有強制要求把避難、急救、休息等場所列為設備,只要法條加入這兩個字,雇主就不敢心存僥倖。

中華快遞企業工會、台灣鐵路產業工會去年8月與時代力量黨團舉辦「高溫紀錄創新高 勞工要有退避權」記者會時,喊話政府應研擬高溫假及高溫津貼制度,並質疑職安法針對雇主未提供勞工必要措施預防高溫危害雖有相關裁罰,但2022年實施戶外熱危害預防勞檢計9619場,竟有高達1/3以上事業單位違反規定,但只有3家被裁罰,大多數檢查以限期改善為主。

前職安署署長、台大職衛研究所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傅還然說明,我國在2014年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明定雇主於夏季期間,應採取降低作業場所溫度、調整作息時間及加強健康管理與應變處理等相關措施,並於2019年1月訂定公告「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工熱危害預防指引」,提供雇主採取熱危害預防措施,況且,職業衛生安全是專注預防,避免讓勞工不受高溫危害,所以,政府先訂定規則和指引。

對於勞團指控,他認為,由於指引的強制力不高,屬於「有意願就做」,使得許多雇主不予理會或沒有確切落實,即便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中明訂,雇主對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的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就字面上來解釋,措施並不具體,意味著雇主不見得要提供給勞工「避難、急救、休息的場所」,加上罰則有「經通知限期改善」的規定,往往要開罰時,雇主已經改善完畢。

他說,若想改善裁罰不夠力的情況,只要修《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的規定,比照第6條第1項的文字,改為「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雖然只是加入「設備」兩個字,雇主就得要依法設置,而且不容易閃避問題,同時提供給勞工能夠真正保護身心健康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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