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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鬧早餐店!台南婦闖櫃台摔手機 為退25元蛋餅換拘役25天

TVBS

更新於 2025年06月19日03:38 • 發布於 2025年06月19日01:50 • 程子奕
台南婦人為了退蛋餅,大鬧早餐店遭判拘役25天。(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因不滿早餐店拒絕退25元的蛋餅,64歲蕭姓婦人去年在台南市一家早餐店,強行進入櫃台強行拿走25元,並在店家陳姓老闆娘用手機錄影時,推甩手機摔落地上,造成螢幕損壞。台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蕭婦拘役25日,可易科罰金2萬5千元,蕭婦不服上訴。台南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定蛋餅屬食品不得退貨,蕭婦行為已妨害自由及毀損罪,駁回上訴並不准緩刑。

判決書記載,蕭婦於去年3月以25元購買一份蛋餅後,返回早餐店要求退貨。陳姓老闆娘因食品衛生疑慮拒絕,蕭婦竟強行進入櫃台,徒手取走零錢盒內25元。同時陳老闆持手機錄影蒐證,結果手機遭蕭婦推甩,導致摔落損壞。

蕭婦辯稱,自己是為阻止陳女將錢丟地上才拿走,並否認碰到手機,認為手機損壞是陳老闆自己沒拿穩,且表示「陳老闆態度不好,把錢丟在地上,妨害她交易自由。」法院則認為這是事後卸責的言詞,不予採信。

台南地院審理後,認定蕭婦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判處拘役25天。蕭婦上訴稱無罪,理由包括需照顧臥床失智母親且無收入,希望法官「情、理、法兼顧」。但台南高分院認為,早餐店為營業場所,蕭婦強行進入櫃台並取走財物,已妨害店家權益。

台南高分院又指出,蛋餅屬於食品,售出不得退還合乎規定。蕭婦未理性解決消費爭議,反而以非正當方式取回25元,並推甩手機致損壞。法院認定證據明確,蕭婦犯後無悔意且未賠償損失,因此駁回上訴並不准緩刑,維持原判。而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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