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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案訂合建契約規範 內政部:不宜納入都更條例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2025年05月09日03:35 • 發布於 2025年05月08日10:21 • 趙婉淳採訪
內政部認為,協議合建涉及私權規範,不適宜納入都更條例,且合建契約類型樣態繁多,難以通案訂定具體規範。(劉玉秋攝)

國民黨立委牛煦庭等人提案修正都更條例,期盼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合建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以保障地主權益。內政部認為,協議合建涉及私權規範,不適宜納入都更條例,且合建契約類型樣態繁多,難以通案訂定具體規範。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8日邀請內政部長劉世芳等官員就「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之執行成效及未來展望」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同時審查都更條例修正案。

國民黨立委牛煦庭等人所提的修正案指出,都更重建若採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需自行約定興建完成更新後建築物分配、選屋、找補原則等事項,但因涉及多項跨領域專業知識,易因與一般民眾資訊不對稱而衍生糾紛,考量都更重建個案間條件不同,難以契約範本形式統一律定,因此參考消費者保護法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以公告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方式,透過原則性規範並賦予相關法律效果,達到合建契約條款內容控制目的。

內政部在書面報告指出,都市更新條例立法意旨是為建立一套完善法規機制,指引辦理都更時應遵循方式與途徑;而消費者保護法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則著重處理私人權利義務關係,與都更條例著重規範行政程序立法目的不相同,因此對合建契約等規範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及法律效果,不適宜納入都更條例中規範。

內政部提及,現行除採都市更新途徑外,還有依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規進行建築物新建或重建,是由實施者或建商與土地所有權人有共識合議後辦理,其協議內容屬私人間權利義務歸屬合意,且因實務上合建契約類型樣態繁多,如承攬、互易、合夥等,實難通案訂定具體規範;如有涉及相關私權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內政部說,考量協議合建契約不只適用於都市更新,一般建案也會適用,且合建契約樣態繁多,實務上會產生爭議非常多元,還需收集各界意見,瞭解實務爭議類型及訂定必要性後,再配合研析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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