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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福倉儲大火燒光爭鮮貨品 保險公司求償判賠2.2億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3年07月20日01:48 • 發布於 2023年07月20日01:37
美福倉儲大火燒光爭鮮放在倉儲內的貨品,後經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先代為理賠2億多元,再向美福提告求償,北院如數判准。(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桃園市蘆竹區美福倉儲去年3月10日起發生火災,並連燒21日,其中,爭鮮公司存放在倉儲內的貨品遭到毀損,後獲國泰世紀產物保險理賠2億2878萬元,保險公司再向美福求償,台北地院已如數判准;全案可上訴。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主張,美福本應就倉儲管理、維護嚴加注意,並確保倉儲內防火、防水設備均完善,以防任何火災發生。然而,桃園市消防局所作的火調,認定起火原因是「電氣因素起火」,代表美福未依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妥善管理倉儲空間,造成爭鮮貨物損失,具有因果關係。

再者,根據倉儲契約,美福對爭鮮所有入庫產品,不論損害原因可否歸責美福,均應負起無過失責任,國泰世紀產物保險既然已經給付爭鮮保險金2億2878萬元,自然能向美福要求負擔這筆錢。

美福則依據最高法院過往民事判決意旨,認為倉儲契約中,若由寄託方自行投保,代表如有貨損情形發生而轉嫁由保險公司理賠,不得再向保管方求償,因此,國泰世紀產物保險不能向美福請求賠償。

何況,本件不可抗力的火災導致爭鮮貨品損害,並非美福過失,美福已善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且經消防局及台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調查,均未認定人為造成火災,而是不可知的電氣因素所致,內政部消防署也同意這個結論,可見美福並無可歸責事由。

北院認為,倉儲契約並沒有「若有出險直接由保險公司負責理賠爭鮮公司,如有差額,爭鮮公司及保險公司不得以代位求償方式再向被告美福公司求償」等類似倉庫營業人免責的約定,因此與美福提出的民事判例有別。

北院進一步指出,美福與爭鮮的倉儲契約已特別明確約定,貨品入庫後,應由美福全權管理,如果發生短缺、失竊、包裝不完整、變形、滅失、凹損、髒污、發霉、腐敗等,美福應賠償爭鮮所有損失,審酌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已先賠償,判美福應如數給付2億287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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