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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前軍人滅火器重擊男子頭部害1死 符合自首!二審判刑13年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024年11月28日09:05 • 發布於 2024年11月28日09:06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高等法院認原審認定李男符合自首要件,判刑13年無違誤。(圖/資料畫面)

▲高等法院認原審認定李男符合自首要件,判刑13年無違誤。(圖/資料畫面)

桃園男子李莛富被控於2023年7月間,在平鎮區南豐路一釣蝦場和徐姓男子發生肢體衝突,許姓男子已被打趴倒地,李男卻加碼拿起滅火器朝許男頭部重毆,造成徐男頭部大量出血,送醫搶救後仍宣告不治。因李男當時為現役軍人,一審被依現役軍人犯殺人罪判刑13年,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男子李莛富被控於2023年7月2日凌晨2點多,在平鎮區南豐路一釣蝦場內包廂內、包廂外、走廊上,和周姓、羅姓同夥徒手毆打、推擠、腳踢徐男,徐男勢單力薄被打趴在地,李男卻加碼拿起一旁的滅火器,朝徐男左後腦重擊,造成徐男頭部挫傷併顱底多處骨折、顱內出血,最終因大量出血、腦損傷及血液吸入肺部,送醫搶救仍宣告不治。

犯案當時,李莛富因爲現役軍人,案發後退役,桃園地檢署偵辦後,依陸海空軍刑法、刑法現役軍人殺人罪,起訴李男。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審理後,判處李男13年有期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李男犯案後,當天中午向警方自首,使警方得以將李男列為嫌疑人進行訊問、扣押滅火器,與員警偵查進度情形契合,原審因此認定李男在警方發覺其有犯罪嫌疑前便坦認犯行而接受制裁,確有悔過之意,符合自首要件,得依法減輕其刑並無違誤。

另原審已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而為量刑,合乎罪責原則,並兼顧刑罰公正報應、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目的。又原審所處刑度為中度刑,對比犯罪情節,並無過重、過輕或逸脫責任刑範圍,亦無逾越或濫用裁量權情事,堪認原審經由國民參與審判後,已本於刑罰目的而妥適量刑。

且檢察官、李男及辯護人均未指出原審有何漏未評價或評價不當情事,亦未提出原審未及審酌而足以影響科刑之情狀,因此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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