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宜沒好貨?他砸千萬買土地送老屋竟是凶宅 怒告詐欺遭判無罪原因曝
鄭姓男子繼承台南一筆土地及上頭未辦所有權登記老舊建物,委託洪姓仲介出售房地,也告知父親在屋內非自然因素死亡,惟陳姓男子於去年2月間以1100萬元購入房地,9月間欲出售時,才得知凶宅而提告,法官認本案交易重點應是土地,建物殘值甚低則隨同土地移轉給買家,最後判鄭、洪無罪。
檢方起訴,鄭因繼承取得房地所有權,並透過鄰居、里長告知父親在屋內因非自然因素死亡,後來委託洪出售時,也有告知此事。陳得知該房地出售中,有意購買。
鄭、洪隱瞞房屋內曾有非自然死亡事件,而未在土地買賣契約書中載明,也未告知房屋曾經發生非自然因素死亡情事,而於去年9月20日在地政士事務所,與鄭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書,同意以1100萬元購入該筆房地,去年2月8日完成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洪也取得買賣雙方分別給付成交價格4%、2%仲介費共計66萬元。
陳於去年9月間欲出售該房地,經委託房屋仲介訪詢鄰、里長,才得知房屋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而提告,鄭、洪2人被訴詐欺取財罪嫌。
洪辯稱,從鄭及鄰居所取得的資訊,以及自己所查詢的資訊,甚至也曾打電話向警局詢問,但因他並非屋主本人,而無法得到警方的答覆。他說,依據他當時所蒐集的資訊,都認為該房屋並非凶宅,因此才未加以註記。他說,關於疑似凶宅一事,他確實有告知陳,並無蓄意詐欺情形。
鄭及辯護人主張,委託銷售之初,已主動向洪告知本案房屋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並無隱匿交易資訊詐欺故意,也無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而本案交易重點為土地,地上建物殘值甚低且不堪居住,陳購買目的也是著眼於土地價值、貸款及後續處分利益。
台南地院指出,綜合本案買賣交易、締約過程觀察,鄭、洪2人與陳交易重點應是本案土地,將本案房屋於簽約時納入契約範圍,僅是因陳為取得房屋權狀,以利辦理貸款。據查,本案房地總價1100萬元中,土地價格合計為1090萬元,房屋價格為10萬元,且特別標註「建物老舊」。依此計算,房屋僅占成交總價的0.009,連百分之1都不到,對於本案買賣交易而言,幾乎可認為無足輕重。
台南地院認為,檢察官提出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固然可以證明標的物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為買賣上應予揭露的重要事項,然而,於適用上仍應回歸個案情況,判斷交易中建物部分的重要性,若有違反也不必然等同於該當詐欺取財罪的構成要件,且以本案的情形而言,鄭父死亡的時間,實際上也早於鄭持有房屋期間。
而關於鄭何時、如何告知洪本案房屋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洪調查該情事是否完備、有無於締約前告知陳等節,因本案房屋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實非本案房地交易上重要事項,與詐欺取財罪的構成要件成立與否無關,僅為民事責任判斷的範疇,自無再予深究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