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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挺憲法判決!大法官嗆批評者「拿舊規定當緊箍咒」 呂太郎:連立憲者都嚇醒

太報

更新於 02月06日13:15 • 發布於 02月06日13:13 • 白廷奕
憲法法庭今作出新判決,大法官呂太郎發出意見書批評反對者論點。資料照。廖瑞祥攝

憲法法庭日前判決《憲法訴訟法》部分違憲,有法界人士搬出《憲法》第175條,主張該條授權立法院以「法律」規定憲法法庭的「評決人數門檻」,質疑5名大法官違背《憲訴法》作成判決,既違法又違憲。大法官呂太郎今(2/6)日透過協同意見書迎戰,稱《憲法》第175條原本只是90年前為了讓《憲法》順利實施的「過渡條文」,竟被批評者重新拿回來,當成綑綁《憲法》的緊箍咒,恐怕「連立憲者都要驚夢坐起」。他的這份協同意見書,有大法官謝銘洋、陳忠五、尤伯祥加入。

憲法法庭去年12/19宣告《憲訴法》部分條文違憲,自行宣告復活,但只有5名大法官署名,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等3名大法官則未參與評決,而是另發意見書砲轟憲法法庭判決「違憲」。有法界人士質疑,《憲法》第175條第1項明明規定:「本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且大法官評決人數向來都是由法律規定,認為憲法法庭判決明顯違憲。

憲法法庭今日宣告「補充健保扣繳案」部分違憲,呂太郎藉此機會發表「協同意見書」捍衛憲法判決,批評反對者對《憲法》第175條有「嚴重誤解」,且該論點涉及憲法法庭組織的合法性,因此他必須補充說明。

大法官謝銘洋、陳忠五、尤伯祥也加入呂太郎的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左起)陳忠五、謝銘洋、呂太郎、尤伯祥。資料照

轟反對者將「過渡條文」拉回舞台

呂太郎指出,《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實施起來非同小可,必須要有過渡及配套措施,尤其在我國,《憲法》的實施涉及到要把政治體制從「數千年君主專制」、「其後的軍閥對抗」、「全國統一訓政時期」轉為「民主憲政體制」,過程可說是翻天地覆。加上當時的中國幅員遼闊、各地民情不一,立憲者必須考慮如何轉型及過渡。

呂太郎表示,《憲法》第175條第1項就是基於這樣的思維,讓立憲者除了把重要的事情直接規定在《憲法》本文之外,也能對於其他「不能立即實施」或「不能立即於全國實施」的事項,另外授權立法院在必要時用法律來規定,以求彈性。

但呂太郎指出,憲政體制上由司法院大法官來行使《憲法》解釋權,在當時討論沒有爭議,根本沒有不能立即實施的問題,況且,《憲法》實施至今已80年,早就不存在一時不能實施的情況。

呂太郎也批評,《憲法》第175條第1項在《憲法》施行過程扮演的角色,到了現在時空環境已完全不同,原本應該已「功成身退」,反對者竟然又把這個條文拉上舞台,「換個角色,重新粉墨登場」,讓原本只是設計來讓《憲法》順利實施的「過渡條文」,回頭扮演起綑綁《憲法》運作的緊箍咒。「如此發展,恐怕連當初立憲者都要驚夢坐起,難以置信。」

搬出歷史、解析結構,駁斥反對論

呂太郎細述制憲的歷史過程,表示《憲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的前身,是1936年5月5日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史稱五五憲草)第147條。而根據「五五憲草」的草案說明,第147條的設計完全是遵照「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的決議及歷次立憲原則而定。

當時,中國國民黨三中全會要求立法院盡速草擬《憲法》,立法院因此陸續提出第1、2版草案,而國民黨中央的憲法草案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給予意見稱「在『憲法之施行及修正』一章內,對於原草案內不能即時實施之條文,應另定過渡條款。」立法院隨後依照意見提出第3版草案,成為後來的「五五憲草」,其中第147條規定:「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

呂太郎也指出,現行《憲法》第175條被列在第14章「憲法之施行及修改」內,可見性質上是《憲法》「如何施行」的規定,而不是「授權條款」。他認為,立法院如果要將《憲法》內容具體化,只能依照《憲法》第63條議決法律,如果把第175條也當成授權立法的條款,不僅規定重複,適用上也會產生矛盾。

大法官朱富美(左起)、楊惠欽、蔡宗珍依舊未參與本次憲法法庭評決。資料照

嘆把簡單的事變複雜、浪費唇舌

呂太郎還表示,有人說:「讓簡單的事情變複雜,是很簡單的;但要讓複雜的事情變簡單,卻是很複雜的。」稱只要冷靜觀察《憲法》第175條第1項的條文文字、在《憲法》條文中體系的位置,並探究一下它的立法緣由,就很容易發現立憲者草擬這個條文的目的,是在預防《憲法》規定不能立即施行的情況發生。

呂太郎還說,不要說時至今日,當初預想的時空環境早已不在,即使回到立憲當初,司法院行使《憲法》解釋權也不可能會有不能立即實施,而必須制定過渡用法律的問題。然而,如此簡單明白的規定,在反對者賦予不同的角色後,因此變得複雜,還要費許多唇舌才解釋得清。

憲法法庭今日就「補充健保扣繳案」宣告部分條文違憲,內部再度戰成兩派。李政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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