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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拖21年不槍決!鄭武松幹掉前妻和工頭曾「一心求死」 聲請釋憲被打臉

太報

更新於 02月13日23:59 • 發布於 02月13日15:30 • 侯柏青
監獄示意圖。取自Unsplash

拖車司機鄭武松2002年間懷疑前妻和皮革工廠的陳姓工頭有染,亂刀殺死兩人,2005年被判死刑定讞,迄今21年未槍決。他自認「生不如此」,曾兩度寫信給前法務部長王清峰要求執行,卻沒人理;憲法法庭前年判決限縮死刑適用後,他改變心意,向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被駁回確定,轉而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大法官打臉不受理。

調查指出,2002年,時年42歲的屏東鄭武松懷疑離婚兩個多月的妻子和陳姓工頭有曖昧關係,同年11月間潛入屏東縣九如鄉的工廠,和值大夜班的前妻談判破裂後,竟拿預藏的生魚片刀狂砍前妻和陳男,一人身中9刀、一人身中20刀,力道大到刀刀見骨,兩人死狀悽慘。鄭武松案發後一度輕生未遂,後來選擇投案,2005年2月24日,他被判死刑定讞,迄今21年未執行。

鄭武松持續被關押在高雄第二監獄,他活得生不如此,2011年間曾兩度寫信給時任法務部長王清峰「求槍斃」,王清峰專程南下傾聽並安慰他,苦勸「活著就有希望」。後續接任的法務部長曾勇夫,任內執行21名死刑犯,獨缺一心求死的鄭武松。

鄭武松求死不能,他在2021年又投書媒體,痛斥法務部如果有異議就應重啟審判,質問為何不執行?他強調,法務部對他的請求置之不理,跟殺人有什麼區別?

鄭武松後來和37名死刑連袂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前年宣告「死刑」合憲,但《刑法》「唯一死刑違憲」,大法官拉高判死和執行的門檻。鄭武松透過廢死聯盟聲請再審,二審駁回,最高法院也打臉確定。

老死囚鄭武松不滿憲法法庭的死刑限縮判決,因此聲請釋憲。資料照。李政龍攝

鄭武松轉而向憲法法庭踢館,他認為,最高法院裁定適用的《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聲請再審的規定,以及和該項裁定有重要關聯的《刑訴法》第441條非常上訴規定,有違憲疑慮;他也認為,前年憲法法庭的死刑限縮判決應該有需要補充之處,因此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補充判決,並聲請暫時處分。

鄭男透過律師主張,最高法院的終局裁定及適用規定未考量死刑的特殊性,不認為死刑定讞的人「具備死刑障礙」或「不符死刑門檻」,而該見解屬於事實遺漏或認定錯誤瑕疵,足以動搖死刑判決正當性,在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附加不必要的限制,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他認為,檢察總長專屬的非常上訴發動權,沒有賦予死刑定讞者直接請求救濟之權利,相較於民事、行政訴訟的再審制度,構成體系不正義的不合理差別待遇,也侵害人民訴訟權,違反平等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他寫到,這項裁定引用憲法法庭對於死刑的法律見解,認為確定判決的「法安定性」保障,比死囚可能遭國家剝奪,受到《憲法》最高度保障的「生命權」更高,這項裁定因此違憲。此外,他也認為檢察總長迄今沒有因為憲法判決而為他提起非常上訴,他認為憲法法庭的判決應該補充。

但憲法法庭認為,他針對法規範《憲法》審查的部分,是屬於個人主觀偏見,客觀上沒有說明再審規定哪裡牴觸《憲法》,由於與《憲法訴訟法》規定要件不合,且針對非常上訴規定和最高法院的裁定,他無權聲請法規範法規範《憲法》審查。

大法官認為,其聲請意旨和裁判《憲法》審查的法定要件不合,況且憲法法庭的死刑「合憲」判決沒有脫漏或補充判決的問題,認為他的聲請不合法,打臉駁回聲請。本案合議庭由審判長大法官呂太郎、大法官蔡宗珍及朱富美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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