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銷售額 仍須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申請停業,不論當期是否有銷售額,仍須依營業稅法規定期限內申報當期銷售額、應納稅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逾期申報,將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同時也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舉例來說,A公司生意不佳,未購買2025年9-10月統一發票,同期無銷售額,於2025年10月15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自該日起暫停營業一年,該公司以為已申請停業而未購買當期統一發票且當期也無銷售額,未於2025年11月15日前申報9-10月期營業稅,經稽徵機關通知,應依規定加徵滯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