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電鍋清潔員遭起訴!藍提貪污5萬內不罰 律師:恐見收賄49999方案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台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因為將回收的電鍋轉贈拾荒婦人,遭貪污罪起訴,引發社會爭議。林智群表示,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出修法,將要將貪污金額在5萬元以下者不罰,將微罪不舉的精神明文入法。但他質疑,這樣反而會衍生出「收賄4萬9999元方案」,他也表示,「這個個案其實可以看出很多問題,但結論絕對不是翁曉玲那種。」
林智群今日在臉書發文表示,涉案清潔隊員因為拿32元電鍋送拾荒婦人遭起訴,法官火力全開一口氣減刑4次,把刑度壓到3個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而這個個案其實可以看出很多問題,但結論絕對不該是翁曉玲提出的那種做法。
林智群質疑,貪污1元也是貪污,怎麼會變成貪污5萬元以下不罰?那以後公務員每次收賄只要推出4萬9999元方案,「警察豈不是抓到也告不了你?反正我每次收賄金額不超過5萬元就好了。」他也狠嗆:「有這麼低能的立法委員,才會被犯罪者笑說法律拿他沒辦法。」
林智群指出,大家都很痛恨貪污,所以要求「罪越重越好」,可是法律就是一個標準,當你把這個罪變成越重越好,法官會變成毫無裁量空間,碰到清潔隊員這個事情,一堆人再來要求法院法外開恩,這不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嗎?一開始殺意堅決,說只能判重不能判輕,後面碰到個案,又覺得判重不合理,要求法外開恩,這些民眾的法律標準浮動程度,比法院自由心證還誇張。
至於外界不少人質疑,為什麼還要褫奪公權,讓清潔隊員丟飯碗?林智群說,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貪污罪成立,是應併褫奪公權,法律規定就是如此,法官只能這樣判。但該清潔隊員跟清潔隊間是雇傭關係,不會因為褫奪公權1年而失去工作;至於有人問,為什麼檢察官一開始不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微罪不舉」不起訴?林智群也回答,該法條的前提是「輕罪」,貪污罪是重罪,因此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