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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廢棄原裁定發回!憲法法庭今年首判決 拒辯護人提準抗告違憲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4小時前 • 發布於 4小時前

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認定屏東地院裁定違憲,今發回屏東地院更裁。(圖)(圖/翻攝畫面)

國民黨、民眾黨立委聯手三讀通過憲訴法修正案,導致憲法法庭空轉1年,去年12月19日憲法法庭的「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讓憲訴法修正案違憲失效,憲法法庭才得以復活;2日下午時分,憲法法庭宣判「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屏東地院裁定牴觸憲法,憲法法庭廢棄原裁定,今發回屏東地院。

據了解,憲法法庭宣判內容源自於「112年度憲民字第702號」,受理日期為10月11日,聲請人為林峰帆,法律規定被告本人才能對羈押處分提起救濟,但實務上被告被羈押後,因自由受到拘束,難以自行聲明異議,辯護律師亦不能代行準抗告,導致被告失去救濟機會;林峰帆援引「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質疑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已違反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及訴訟權,請求憲法法庭判定法律違憲。

林峰帆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遭屏東地檢署起訴,案件由屏東地院負責審理;2022年12月29日下午2時40分,屏東地院因防疫緣故,偵訊採取辯護人遠距視訊方式開庭,同時當庭裁定羈押林峰帆。

林峰帆律師在法律規定的5天期限內,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同時引用「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主張辯護人有權為被告利益聲請撤銷羈押,並向屏東地院提出聲明異議。

屏東法院認為,《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並非憲法判決中實際被審查的法規,不能直接援引判決結論;法官認為,辯護律師提出的聲請書狀,僅有辯護人的印文,並沒有被人本人親筆簽名或蓋章,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駁回辯護人聲請撤銷羈押之請求。

林峰帆認為,屏東地院作出112年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但這項規定並未賦予審判中的辯護人可幫被告聲明異議,導致他身陷羈押狀態,只有短短5天聲請期限,卻無法得到辯護人協助,藉以行使防禦權,該項規定明顯侵害《憲法》第8條保障的人身自由,以及《憲法》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

憲法法庭7位大法官的繼任人事案,兩度遭國民黨、民眾黨立委杯葛,導致目前僅剩8位大法官,加上憲法訴訟法新制規定,參與評議、判決不得低於10人,導致憲法法庭逾1年未做出任何判決,但去年12月19日,憲法法庭排除拒絕評議的3名大法官,並作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指出憲訴法修正案違憲失效,憲法法庭得以繼續開庭審理案件。

今天下午時分,憲法法庭作出「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指出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應該準用上訴權人規定,如此符合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保障訴訟權意旨;本件判決由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等5人評議,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等3名大法官依舊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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