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條例修正4大亮點 雇主責任加重、月退30天內可改領
為強化雇主落實法遵之義務、確保勞工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時雇主責任、保障死亡勞工之未成年遺屬及指定請領人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益,及兼顧不諳選擇勞工退休金請領方式勞工之選擇權,勞動部今天(25日)發布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4大重點,除「雇主收取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義務」部分自 8月1日生效外,其餘條文將於3月27日起生效。
一、確立雇主收取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義務,違反者依第53條規定加徵滯納金,每逾1日加徵應提繳金額的3%,最高至提繳金額1倍。
二、為落實退休基本生存權保障,對於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於在30日的猶豫期內變更為一次退休金。
三、提升死亡勞工之未成年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繼承死亡勞工退休金之保障,修訂得請領之10年期間「自成年之日」起算。
四、擴大勞工之遺屬及指定請領人為「退休金權益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保障範圍,保障遺屬請領專戶餘額之權益。
勞動部表示,除第21條自115年8月1日生效外,其餘條文自3月27日起生效,勞工朋友或提繳單位如於申請退休金上遇有問題,或對於相關辦理程序不甚熟悉,皆可致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洽詢。(責任編輯:王晨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