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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秀蓮指李貞秀已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內政部:應提交官方核發證明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4月01日09:19 • 發布於 04月01日09:07
民眾黨中配立委李貞秀國籍爭議延燒。(內政部提供)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民眾黨中配立委李貞秀國籍爭議延燒,前副總統呂秀蓮昨表示,李貞秀根據我國「國籍法」取得國籍後,自動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不必特別申請。對此,內政部表示,任公職者如主張已依該國法令自動喪失國籍,仍應提交該國官方核發的書面證明,以證明其擔任公職確實符合我國「國籍法」第20條的規定,並無自動喪失,不必申請的情事。

呂秀蓮昨指出,李貞秀根據我國國籍法取得國籍後,自動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不必特別申請。除非內政部或情治單位出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12條的具體證據,否則根據當前兩岸各自實施的國籍法,朝野必須拋開意識形態,依法行事。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說明,「國籍法」第10條是對於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訂有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公職的限制。而原中國大陸人民登記為公職候選人,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應在臺設籍滿10年始得登記參選,而非適用「國籍法」第10條規定。

內政部表示,原中國大陸人民當選後任職的資格條件等,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未規定,自應與一般國人相同,遵守「國籍法」第20條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我國公職的資格規定。

內政部指出,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兼具我國以外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的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內政部強調,任公職者如主張已依該國法令自動喪失國籍,仍應提交該國官方核發的書面證明,以證明其擔任公職確實符合我國「國籍法」第20條的規定,並無自動喪失,不必申請的情事。

內政部表示,雙重國籍者擔任民選公職,若不放棄我國以外的國籍,將發生同時向我國及他國效忠情形,致生忠誠義務衝突,顯已違反「國籍法」第20條第1項之禁止規定。原中國大陸人民在未放棄該國國籍前,依據該國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及反間諜法等法律規定,中國大陸人民負有配合該國情報單位要求提供情報義務,顯與國籍法所欲規範之公職人員忠誠義務有嚴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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