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產喬不攏代價大!千萬遺產稅晚繳一個月 多付百萬滯納金
遺產分配若遲遲無法取得共識,不只影響財產分配,還可能因此增加龐大稅務成本。一起近1.9億元遺產繼承案,因多名繼承人遲遲無法就遺產分配達成共識,導致約1,298萬元遺產稅未能如期繳納,最後晚繳約一個月,被加徵171萬餘元滯納金。
判決指出,被繼承人留下遺產總額約1億9,050萬元,扣除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後,遺產淨額約1億2,983萬元,國稅局核定應繳遺產稅約1,298萬元。由於稅額龐大,繼承人曾申請展延繳納期限,也申請以被繼承人名下銀行存款約73萬元抵繳部分稅款,扣除後仍有約1,225萬元稅款待繳。
不過,多名繼承人後續未能如期完成繳稅,直到展延期限屆滿約一個月後才補繳稅款,因此國庫依規定按逾期天數加徵14%滯納金,金額高達171萬餘元。之後國稅局雖因追認被繼承人生前應納未納稅捐,更正核定遺產稅額,退還2,274元稅款及318元滯納金,但其餘171萬餘元滯納金仍維持不變。
提起訴訟的繼承人主張,並非故意拖延繳稅,而是因遺產稅金額過高,一時無法籌措足夠現金,因此希望先以不動產作為納稅擔保,取得股票移轉證明後出售股票籌措稅款;後來也曾考慮申請分期繳納,但每期金額仍高達約73萬元,實在無力負擔,最後只能向親友借款完成繳稅,因此希望法院撤銷滯納金。
不過,法院審理後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已提供多種配套措施,若一次繳清有困難,可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展延、分期繳納,或以符合規定的實物抵繳稅款。本案繼承人也曾申請以6筆不動產作為納稅擔保,以便先行移轉股票出售籌措資金。
然而,法院認為,最後未能完成納稅擔保,主因是多名繼承人無法就遺產分配及繼承登記達成共識,導致不動產抵押權無法完成設定,也無法順利移轉股票出售。這屬於繼承人之間的協調問題,並非法律所稱的「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的情形,因此不能作為免加徵滯納金的理由。
法院也指出,國稅局後續雖更正部分遺產稅額,但僅影響減少的稅額及對應滯納金,並不代表繳納期限要重新起算,因此原本因逾期繳納所產生的滯納金仍須依法繳納,最終判決繼承人敗訴。
法院提醒,若遺產稅金額較高、一次繳納有困難,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早向國稅局申請展延、分期、實物抵繳或其他合法措施,以免因遲延繳納而增加高額滯納金負擔;若涉及多名繼承人,更應及早協調遺產分配及相關程序,避免因程序延誤衍生額外稅務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