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選罷法為高虹安解套?民眾黨團引「政黨法」解釋
〔記者林哲遠/台北報導〕立法院民眾黨團推動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主張受「易刑處分」如易科罰金、服社會勞動也可參選,被質疑是為新竹市長高虹安的誣告案量身打造。民眾黨團總召陳清龍今援引「政黨法」規定,有關政黨負責人的資格,亦明定「但受緩刑宣告、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不在此限」,認為即使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也有合理的參政空間。
欲爭取連任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誣告」旅美教授陳時奮案,二審被判有期徒刑6月,案件已上訴最高院,雖誣告案不得易科罰金,但可經檢察官同意改以「社會勞動方式」代替入監。民眾黨近日提出「選罷法」修法,欲讓服社會勞動者也可參選,此案在4月23日送出內政委員會交付協商,待一個月冷凍期屆滿,藍白最快可於本週利用人數優勢將法案排入院會表決三讀。
陳清龍指出,憲法明白保障人民的參政權,緩刑或是易服社會勞動均是針對輕罪的替代刑罰,取代入監執行,如果只是因為緩刑或易服社會勞動尚未執行完畢,就一律不得登記參選,恐怕過於嚴苛。
他說,舉例而言,「政黨法」第7條有關政黨負責人的資格,除就重大犯罪設有嚴格消極資格外,亦明定「但受緩刑宣告、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不在此限」,此與台灣民眾黨團主張方向相同,若受緩刑宣告、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即使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也有合理的參政空間,符合憲法參政權保障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