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蹲點場勘11回⋯隨機擄女高中生性侵未遂!光電廠員工遭重判6年
台南市永康區今年4月發生一起隨機擄人性侵未遂案。一名蔡姓男子為滿足私慾,於光天化日下鎖定一名穿著制服的女高中生,以噴灑酒精的口罩摀住其口鼻,企圖拖入草叢強盜並強制性交,所幸路過熱心民眾聽聞呼救聲及時喝止,蔡男倉皇逃逸;台南地院今(31)日一審宣判,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盜未遂罪,重判蔡男6年徒刑。
台南地院指出,蔡男於今年4月初,挑選台南市永康區一處廢棄空屋作為作案據點,為了順利控制被害人,他心思縝密地先在空屋房間地面鋪設浴巾,更在旁草叢放置木板與廢棄木門,預先佈置好犯罪現場,隨後便在該處伺機尋找下手目標。
同年4月22日下午5時55分許,蔡男發現一名穿著高中制服的未成年少女行經該處,明知對方未滿18歲,竟心生歹念,以噴灑酒精的口罩,強行摀住少女口鼻,不顧少女奮力掙扎反抗,硬是將人往草叢與空屋方向拖行,企圖對其強盜財物並強制性交。
少女奮力抵抗,求救聲引起路過民眾注意,立即上前喝止並出手救援,蔡男見事跡敗露未能得逞,嚇得趕緊逃離現場,狡猾的蔡男逃跑後,還刻意換上預先藏在機車車廂內的衣物進行變裝,隨後騎車逃逸。據悉,蔡男涉澎湖,為光電廠作業員,在犯案前曾經11度蹲點場勘。
台南地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蔡男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且無視被害人身體自主權,為滿足一己私慾,竟在光天化日下隨機犯案,此舉不僅造成少女身心嚴重受創、影響健全發展,更引發社會大眾恐慌,對治安危害甚鉅。
法官考量,蔡男坦承犯行且「未遂」,符合減刑要件,但他至今未獲被害人原諒,雙方無法達成調解,最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刑法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以「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盜未遂罪」,判處蔡男6年徒刑,並扣案之作案用浴巾、毛巾、防曬面罩與衣物等均沒收。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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