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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戶籍即同一國籍——把台灣推入中國法律戰陷阱

鏡報

更新於 18小時前 • 發布於 18小時前 • 鏡報
具有台灣定居資格的大陸配偶取得就任公職資格,引發討論,圖為我國海基會在今年5月舉行的關懷兩岸婚姻家庭活動,右為海基會秘書長羅文嘉。圖/取自海基會FB

蔡榮祥/國立中正大學政治系教授

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桂宏誠近日主張,陸委會與內政部要求取得台灣定居資格的大陸配偶依《國籍法》放棄中共國籍、否則不得擔任公職,是把新兩國論偷渡進兩岸法制。其核心論證如下:一、單一身分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是否設有戶籍而非國籍劃分台灣與大陸人民,可見兩岸法理上仍屬單一身分制;二、身分轉換:大陸人民來台定居、註銷大陸戶籍,性質上是身分轉換,不適用《國籍法》的歸化程序;三、一中各表:北京批准人民赴台定居並要求註銷戶籍,體現了一個中國、各自表述在戶籍層次上的運作。這種論述進一步主張台灣人持台胞證赴陸只是使用旅行文件,不等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分,認為陸委會對中國大陸新版出入境管制的風險提醒是混淆視聽。本文認為這種觀點不僅是倒果為因、混淆法律擬制與現實、主權自我否定等論述矛盾,更容易落入中國對台法律戰的陷阱。

一、倒果為因:戶籍單一性不能化約成國籍同一性

單一戶籍即同一國籍說法的核心盲點,是把戶籍提升到與國籍同等的位階,彷彿只要兩岸都用戶籍而非國籍來區分人民身分,就足以證明兩岸屬於同一國籍。這個推論方向混淆不同主權類別的概念。美國國際關係學者Stephen Krasner把主權分成為四種彼此獨立的類型:一是國際法主權,指其他國家是否承認你是一個法律上獨立的政治實體;二是西伐利亞主權,指排除外部勢力干預國內事務的權威;三是國內主權,指政府在其疆域內組織權威、實際有效管控的能力;四是相互依存主權,指政府管控跨境人流、物流、資金流動的能力。戶籍屬於國內主權層次的管理機制,它只反映政府有沒有能力在境內進行人口管理,跟外部世界承不承認你是主權國家(國際法主權)完全是兩回事。國籍則不同,它固然由國家自行立法決定,但要真正產生對外效力如外交保護、免簽待遇、被他國承認為某國國民就必須依附在國際法主權之上。把一個純屬國內主權層次的戶籍登記事實,拿來論證國際法主權層次的國籍歸屬,正是類型間的錯誤套用。從一種主權的存在,直接跳躍推論另一種本應脫鉤的主權狀態。其論證的基礎,是把戶籍提升到與國籍同等的位階。這完全顛倒了主權層次的因果關係。戶籍制度的本質,是國家行政機關對其治權範圍內人口進行管理與登記的機制,其前提是主權國家的地位已經確立,而非先有戶籍登記才產生國家。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各自擁有獨立制定的憲法、國籍法、軍隊、稅制與護照發行,並對其國民行使排他的管轄權。持中華民國護照者在全球享有100多國免簽待遇,與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者適用完全不同的簽證與外交保護,兩者在國際實踐上從未被視為同一國籍的兩種戶籍。若僅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單一戶籍,就推論兩岸同屬一個國籍,等於拿一部處理交流事務的特別制定法,去否定兩個各自擁有完整國家主權與國際人格的政治實體並存的客觀事實。單一戶籍的本意是為了建立排他性的管轄權與權利義務界線,防範安全與秩序風險,桂宏誠董事長卻將這個排他性的管轄權曲解成只是同一國籍的內部轉換。

二、 混淆法律擬制與現實法秩序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立法目的,是在承認兩岸分治現實的前提下,處理人員往來與相關權利義務的過渡性安排。這是一種法律擬制的結果,旨在解決實務問題,而非確立憲政或國際法上的主權歸屬。持單一戶籍即同一國籍論點者將這種技術性行政安排,直接等同於兩岸人民同屬一國籍的實質判斷,是將工具性規範完全轉變至憲法主權同一性。這種混淆在公職人員的忠誠義務的問題上尤其危險。主權國家處理公職人員忠誠時,核心考量是義務的排他性,公務人員不能同時對兩個存在主權衝突的政權效忠。中國大陸對其公民具有實質的法律拘束力與政治強制力,取得台灣戶籍的大陸配偶若未依法放棄對中共政權的國籍聯繫,客觀上即存在雙重忠誠的潛在衝突。要求公職者切割對敵對政權的效忠,是民主國家維護憲政秩序的底線,絕非新兩國論偷渡。

三、 2023年行政院函釋:官方已明確否定同一國籍前提

目前台灣的現行政策早已不再承認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行政院於 2023年5月24日通令各部會(院台法長字第1121023848號函),明確指出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之權利義務,並要求法務部 1993 年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等舊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這份函釋從行政體系最高層級,直接否定了兩岸同屬一中國籍、大陸人民只是身分轉換的前提。

四、 一中各表的天真幻想與主權侵蝕

主張北京批准大陸人民赴台定居並要求註銷戶籍,體現了一中各表的運作。這個推論完全缺乏事實根據。中國大陸的戶口登記管理依據的是《戶口登記條例》,處理的是人口是否在大陸管轄範圍內設籍的技術問題,與是否承認中華民國的憲政地位毫無關聯。中共在任何官方場合從未承認中華民國是獨立主權政府,反而始終堅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把北京單方面的行政管轄硬套上一中各表的外衣,事實上與阿Q式的幻想無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提到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作為其政治與法理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明文將台灣居民定義為居住在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這顯示無論你是否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律將台灣人民視為中國公民處理,藉此可以對台灣人民主張出境限制與刑事管轄權。主張大陸地區人民和台灣地區人民都是中國人,分由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中華民國政府兩個自各主張唯一代表中國的政權所統治,兩岸的憲法法理就此均同。這種一國兩府的法理擬制觀點會讓台灣主動落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設定的內國法框架,讓中華民國國民變成中國公民,侵蝕台灣的西伐利亞主權。

五、 懲獨22條戳破台胞證只是旅行文件的假象

主張台胞證僅是旅行文件、不代表台灣人被中國大陸視為其法律上公民,這與中國近年的實際法律行動完全脫節。中共國台辦聯合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與司法部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懲獨22條),正是中國對台灣人民片面實施長臂管轄最具體的法律戰工具。該文件將《刑法》第 103 條分裂國家罪擴張解釋,涵蓋推動加入國際組織、修改教科書、主張兩國論或互不隸屬等言論;最高可判處死刑,且不受追訴時效限制並允許缺席審判。這些條文完全不問當事人是否持有台胞證或在大陸設籍,鎖定的就是台灣人。這說明中國對台灣人的管轄主張是基於政治需要的單方面宣示。將國安風險化約為證件是不是公民證明的技術問題,反而合理化北京對台所發動的法律管轄。

六、結論

單一戶籍即同一國籍的論述,本質上是無視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的客觀事實,強行將早已被歷史架空的法理框架,硬套在兩個獨立運作的憲政實體之上。主權和國籍的實質存在,取決於管轄權的排他性與有效控制,而非對個別法條字詞的僵硬解釋。事實上,所謂憲法一中的統一想望和字面解釋,早已無法涵蓋台灣數十年來的民主轉型與憲政現實,更難以回應兩國對等、主權互不隸屬的客觀事實。當這套過時論述被用來淡化中共對台灣人民日益擴張的長臂管轄風險、甚至質疑政府善意的國安提醒時,其代價將是把毫無防備的台灣民眾,置於難以預測的法律與人身風險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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