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千娜告《世紀血案》出品、製作人詐欺 北檢不起訴
電影《世紀血案》改編翻拍1980年台灣重大刑案「林宅血案」,卻爆出未取得當事人林義雄及其家屬授權,引發爭議。藝人李千娜指控劇組事前稱已完成調查並取得授權,使其接演致形象受損,因此提告製作公司負責人蘇敬軾及製作人郭木盛詐欺。台北地檢署今(14)日偵結,認定2人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世紀血案》自殺青以來爭議不斷,李千娜在今年2月殺青記者會稱「沒那麼嚴重或恐怖」遭到炎上,事後她發聲明道歉,並承諾會捐出該片全部片酬,更憤而提告製作公司負責人蘇敬軾及製作人郭木盛詐欺。
根據台北地檢署調查,演員合約上雖強調已取得拍片合法授權,但並未寫明包含林義雄或家人的同意、授權;郭木盛依據個人經驗,認為拍電影不一定要原型人物允許,也從未向李千娜打包票林家有授權,蘇敬軾更是在電影殺青後才見到李千娜,因此認定兩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
李千娜告訴檢察官,她在2025年10月24日接受郭木盛邀請演出,11月6日見郭木盛和導演徐琨華,當時郭木盛說本片改編自林家血案,已做過所有調查,並在演員聘用合約書註明「保證已取得拍攝本案電影所須之一切合法授權」,讓李千娜誤信林家人已點頭同意電影開拍,後來她得知並非如此,不滿輿論抨擊害她形象受損,甚至失去其他演出機會,因此告郭木盛及費思兔文化娛樂公司負責人蘇敬軾涉犯詐欺得利罪。
蘇敬軾偵查中表示,林家血案是歷史事件,涉及公共事務及公眾人物,據他經驗和律師意見,拍攝世紀血案無須涉案家屬的同意或授權。郭木盛也是相同主張,並強調演員合約是制式合約,上面寫「合法授權」是指劇本的意思,依拍攝經驗,業界並非必須取得原型人物授權才能拍電影。
導演徐琨華證稱,當天面談時沒有跟李千娜提及電影改編自「林家血案」,也沒說已做過一切調查,當時僅轉達編劇所做的田野調查方法,包含新聞報導、法院紀錄與出版紀錄。
檢察官認定,蘇敬軾與郭木盛的辯詞並非毫無道理,而且李千娜是否接下角色,會一併考量片酬、知名度、廣告效益,不會只看故事原型人物有無同意,就算全盤採納李千娜的控訴,徐琨華面談時有說過改編林家血案並調查完畢,也沒證據顯示徐琨華受蘇敬軾和郭木盛的指示。
檢方偵辦後認為,無法認定蘇、郭2人曾向李千娜說明電影已取得家屬同意或授權,而李千娜提及合約書記載的合法授權,應包括家屬同意或授權,此為李千娜的片面解讀與臆測,且李千娜在簽訂合約前,考量的並非只有是否取得授權一事,還包括片酬、知名度提升與廣告效益等,難認簽約與製片人、製片公司的行為有必然因果關係,因查無詐欺得利的積極證據,因此認定本案詐欺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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