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開發蘇幸福行賄基市府195萬判刑出爐 法官:行賄及逃漏稅破壞官箴
基隆市東岸商場停車場前營運商大日開發公司,負責人蘇幸福為求營運順利,涉嫌分4年交付市府前交旅處陳姓臨時人員95萬元賄款,換取陳洩露內部督導考核重點;蘇另取得信二路立體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標案後,交付陳100萬元賄款;蘇並以多名公司員工擔任人頭開立不實發票及短報營收逃漏營業稅232萬,法官依貪汙治罪條例等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均緩刑4年,支付公庫20萬元。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基隆市府前交旅處陳姓臨時人員負責停車場收費經營管理、採購及契約管理等業務,陳被控常在交旅處督導前,以電話或面談方式,將內部督導重點、客訴等情形告知蘇幸福等大日公司人員,使大日預為因應處理,免列督導缺失,以免顧客滿意及服務效率等營運績效評估事項評分過低,影響續約。
蘇幸福分4年、每年交付2次,每次10萬元,到2022年7月19日止,總計交付陳賄款共95萬元。另陳藉機探得投標廠商名稱、家數、投標金額後,再將應秘密事項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洩漏給大日公司呂姓員工,2022年協助蘇取得信二路立體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標案後,蘇再交付陳100萬元賄款,陳男去年被依貪汙治罪條例收賄罪合併判處12年,褫奪公權8年。
時任交旅處賀姓技正在辦理信二路立體停車場委託經營標案時,被控把標案資料交給陳轉交大日,賀去年被依涉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共2罪,合併判處10月徒刑,緩刑3年。
判決說,蘇幸福等人還以多名員工為人頭,開立不實發票及短報營收方式逃漏營業稅計232萬。
法官指出,蘇幸福為大日開發負責人,身為商業經營者,除向公務人員行賄破壞官箴外,更不尊重契約約定內容,意圖為公司逃漏稅及規避應給付之權利金,考量已依稅捐稽徵機關指示完納,對課稅公平及正確性危害已減輕。
法官日前依貪汙治罪條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公司法、詐欺得利未遂罪等共51罪判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褫奪公權2年,均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向公庫支付20萬元、60小義務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