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170萬理財產品慘賠166萬!法院一審判銀行賠10% 二審改判「免責不用賠」引熱議
藝點新聞Chloe編輯整理
銀行理財專員「私售非銀行商品(俗稱飛單)」的現象,正成為銀行內部控制與法規遵循的重大漏洞。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一起金融委託理財糾紛的最新判決,該案在一審宣判後,二審判決出現大反轉——法院撤銷了銀行對投資人的全部賠償責任,引發市場高度關注。
圖/百度
據了解,這起案件的涉案銀行為天津銀行上海閘北支行,而爭議產品的發行方為海星財富(譯註:原文為海銀財富)。2023年,身為客戶的吳姓男子在天津銀行上海閘北支行理財專員葉某的推薦下,投資了170萬元人民幣購買該款非銀行體系的理財商品。隨後該商品發生驚人「爆雷」(違約無法兌付),導致吳男淨虧損高達166萬多元。不甘損失的吳男隨即將理財專員葉某與天津銀行一併告上法院。
一審與二審判決大相逕庭
- 一審判決: 法院認定銀行支行在管理上存在疏失,判決天津銀行上海閘北支行須承擔投資人實際損失 10% 的賠償責任;同時,違規私售飛單的理財專員葉某則須承擔 15% 的損害賠償。
- 二審判決: 案經上訴後,二審法院直接撤銷了銀行的全部賠償責任。最終維持一審理財專員葉某賠償15%損失(約24.9萬元人民幣)並駁回利息等其餘請求的判決;但撤銷了一審要求天津銀行上海閘北支行賠償10%損失(約16.6萬元人民幣)的判決。
二審法院改判邏輯:管理疏失與損失無「法律因果關係」
從「判賠10%」到「一毛都不用賠」,二審法院的改判邏輯相當清晰:法院認定銀行的管理疏失與吳男的投資損失之間,在法律上並不存在因果關係。
二審法院指出,經調查事實顯示,吳男是該銀行的長期理財客戶,委託該行處理理財業務長達十多年,期間購買過該行自營或代銷的理財產品數百款,照理說對銀行正規的理財產品購買管道與流程應該非常熟悉。
然而,吳男在購買本案這款爭議商品時,卻經歷了下載外部 App、註冊、在該 App 線上簽約、臨櫃匯款等諸多完全不同於以往的操作步驟。二審法院認為,身為一名熟悉銀行正規理財流程的投資人,吳男理應察覺該產品與銀行自營或代銷商品的差異,並提高警覺、注意相關投資風險。
基於此,法院認定吳男「應當知曉」該產品並非天津銀行自營或代銷的商品。因此,即便天津銀行上海閘北支行在員工監管上存在「管理疏失」,也很難認定這項疏失與吳男因盲目購買私售商品而遭受的財產損失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銀行員工內控漏洞仍亮紅燈
雖然天津銀行在這次的「飛單案」訴訟中二審勝訴、全身而退,但其對員工行為的管控與法規遵循依然暴露出嚴重的漏洞。
事實上,天津銀行近期頻遭監管機關開罰。2026年5月29日,天津銀行就曾因授信業務「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檢查」不確實、員工管理不到位、員工涉嫌違法活動以及未按規定通報案件資訊等原因,遭天津金融監管局重罰90萬元人民幣。其中涉案員工朱某更被祭出「禁入銀行業12年」的嚴厲處分。今年7月,天津銀行成都分行也因違反帳戶管理規定,遭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重罰379.84萬元人民幣。
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助理刁天提醒,今年實施的《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已進一步壓實金融機構「認識你的客戶(KYC)」與「認識你的產品(KYP)」的主體責任,特別是嚴格禁止銷售人員代替客戶進行風險評估、進行不當的誘導提示,或透過其他形式影響評估結果的真實性與有效性。投資人若遇到理財糾紛,應注意收集並妥善保存相關證據,透過申訴、調解、仲裁或訴訟等管道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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