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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開車「沒做這事」秒噴1200元 台南男稱雨停提告仍遭駁回

TVBS

更新於 15小時前 • 發布於 15小時前 • 陳佳宜
男子因在雨天開車沒開頭燈遭民眾舉發開罰,慘吞1200元罰單。(示意圖/AI 生成)

台南市一名陳姓男子日前因雨天駕車未依規定開啟頭燈,遭民眾舉發開罰1200元。陳男不服處分,主張當時雨勢已經停了、且車輛開啟日行燈,認為並未影響行車安全,甚至質疑檢舉影像曝光異常,憤而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不過,台南地方法院勘驗檢舉畫面後,認定當時確實正在下雨且車燈未亮,強調「雨天開頭燈不分雨勢大小」,最終判決駁回陳男訴訟,維持原處分。

辯稱雨停且開日行燈 監視拍「雨刷狂打」打臉

判決指出,陳男在今年5月11日上午駕駛白色自小客車,行經台南市新營區中正路時,遭後方車輛以行車紀錄器拍下雨天未依規定使用燈光,警方據此開罰1200元。陳男不服提告,主張自己剛從住家出發行駛約50公尺,當時雨勢已停且車輛有開啟日行燈,甚至提出氣象資料質疑檢舉畫面逆光失真。

然而法官勘驗影像發現,畫面中前擋風玻璃雨滴清晰可見、雨刷持續作動且路面潮濕,陳男車輛的雨刷也在運作中,頭燈卻明顯未亮,違規事證明確。

法規無分雨勢大小 法院裁定維持原罰單

台南地方法院指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雨天行車即有開啟頭燈之義務,且法規並未以雨勢大小或能見度高低作為區分標準,駕駛人不得自行判斷是否開燈。

此外,法院強調「日行燈」與「車頭燈」功能截然不同,日行燈絕不能取代雨天應開啟的頭燈。至於陳男質疑檢舉制度,法院認為檢舉影像並無造作扭曲,最終認定陳男違規事實明確,判決駁回訴訟,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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