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年豐食品行被查獲賣過期食品
位在高雄市苓雅區國民市場內的「年豐食品行」涉嫌竄改食品效期,販售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及原料。高市衛生局呼籲,消費者如果購買了相關的問題食品,可以向「年豐食品行」辦理退換貨。
(林憲源報導)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月23日配合高雄地檢署,會同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於年豐食品行販售門市、2處倉庫(位於國民市場內)及負責人住家同步稽查,查獲販售門市架上、倉庫及住家內已經超過有效日期之「起司夾心餅乾」、「薄力小麥粉」等9項食品計38.555公斤,另外也發現疑似改標或塗銷日期之「日清油炸粉」、「綜合調味料」等食品2項計1.13公斤。衛生局現場封存問題食品11項共計39.685公斤。根據衛生局調查,年豐食品行的銷售對象主要是高雄市餐飲攤商及零售散戶。
高市衛生局說明,106年7月間接獲民眾匿名檢舉信函指稱年豐食品行涉嫌改標販售逾期食品,囿於行政稽查之限制,衛生局即報請檢警單位介入偵察,後續由保七總隊價購該行號之「薄力小麥粉」及「多福章魚燒組合包」食品,反覆與食藥署邊境查驗資料比對,並核對進口廠商外包裝標示。107年1月23日在檢察官指揮下,啟動高雄民生安全平台相關機關共同查緝,在販售門市架上及倉庫查有逾期食品9項,於倉庫內查獲塗銷有效日期及疑似改標食品2項,並在涉案人住家查獲香蕉油、麥克筆、蘆薈膠等疑似用來改標的工具,相關證物已由檢警單位查扣。
高市衛生局將涉嫌食品全數封存,不得販售,要求業者建立退換貨機制,並呼籲消費者倘購買上述違規食品應停止使用,可洽年豐食品行辦理退換貨事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