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糾紛不斷,特別是碰到惡房東,讓許多租屋族憤慨。專家提醒,簽約時務必細讀住宅租賃契約書,因為契約裡的白紙黑字能保障租客權益,不讓房東有機會鑽漏洞找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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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面上租約有多種版本,但無論是哪一種版本,內容條文中均不得違反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例如不得約定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等。」崔媽媽蝸牛租屋營運長張艾玲表示,租屋前最好到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下載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查看,「讓自己對契約內容先有基礎認知,如果契約上房東有另外手寫或附註的條例,一定要再三確認後才簽名。」
針對租賃契約內容,專家提出租屋族要特別留意的3個重點:
重點1.修繕及改裝
條款: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損壞時,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習慣或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包租公蔡志雄律師提醒,契約中應清楚約定雙方的修繕責任,例如大型家電像冰箱等,由房東負責修理,消耗品如燈泡由房客負責維修。若物件壞掉不修繕需丟掉,也要清楚寫在合約書上,口頭溝通則最好錄音。
另外,蔡志雄建議,只要是房東留給房客使用,租約到期需返還的物件,不論冷氣、冰箱、洗衣機等,最好全部都列在契約書裡的附屬設備項目裡,包含品牌,如SONY電視、32吋,避免發生調包,事後追討的情況發生。
重點2.押金返還
條款: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個月租金,金額為 元整(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之總額)。承租人應於簽訂住宅租賃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
前項押金…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除非違約,否則租約到期,房東應將押金退還給房客。」蔡志雄表示,確實曾發生租約到期,房東不願將押金退還給房客 ,最後只好走法院訴訟、調解的事件。「若要避免此情況發生,最好的辦法是租賃契約公證,並且在契約及公證書上記載『房東不肯返還押金時,應逕受強制執行』,可以避免房東不返還押金。」
另外,蔡志雄也提醒,租賃專法規定清楚,押金金額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若房東收超過2個月的押金,房客可以超過的部分抵租金。
重點3.提前終止租約
條款: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出租人□得□不得;承租人□得□不得終止租約。
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於□1個月前□ 個月前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 個月(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崔媽媽蝸牛租屋營運長張艾玲表示,有許多常見的糾紛,是契約書裡只約定其中一方(通常是承租人)不得提前終止,或是提前終止違約金收取過高的問題,所以房客一定要與房東協調好並加註,是否雙方都有提前終止的權利,及雙方違約需負擔的責任。例如寫明:若1個月前告知,不用扣違約金,但即便是提前終止租約,違約金額也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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