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離家20年被當「死人」 竟為了討「扶養費」復活
▲ 示意圖,非當事畫面。台北地院。(圖/Google街景)
多年前棄子離去,如今回頭求小孩扶養他!一名李姓男子(66歲),在20年前與太太離婚後,便消失音訊,全家人都以為他「逝世」,沒想到最近他卻突然出現,要求孩子們給他扶養費。台北地院審酌,李男曾照顧小孩,但有鑑於2子月收僅萬餘元,判2子每月各給付1000元的扶養費。
▼ 示意圖,非當事畫面。李男20年前離婚後,再也未見2名幼子。(圖/Pixabay)
據悉,李男先與妻子分居後離婚,從此再也沒有親友見過他的身影,而他因學歷不高、求職不順,名下又無任何財產,每月僅領取中低收入補助7000元左右,生活並不易,但某日他想起自己仍有小孩,遂回頭向他們「提告給付扶養費6000元」。
但李男的長子指出,父母在還沒離婚前,爸爸就時常不在家,對父親的記憶只停留在5歲左右,盡是一些模糊印象,唯一記得的是爸爸的名字;而直到收到法院文書,才驚覺原來父親仍然健在。
長子又進一步表示,他小時候曾經罹患腎臟病住院治療,但從未看過父親「露臉、現身」,「受爸爸照顧」這一回是根本不存在;而次子更直接表示:「對爸爸完全沒印象」。
▼ 示意圖,非當事畫面。長子表示,生病時從未看過父親現身關心或照顧。(圖/Pixabay)
▼ 示意圖,非當事畫面。次子更表明,對父親沒任何印象。(圖/Pixabay)
兄弟倆更坦言,2人月收入僅萬餘元,扣除房屋租金、水電費6000元左右,連母親都快養不起了,根本沒有能力養爸爸。
法官調閱2人相關資料,稅務明細顯示,長子近3年所得9萬初頭,次子為0元;有鑑於兩人僅國中畢業,兩人都是臨時工,而且並無房子、車子、股票、存款等財產,認定經濟拮据。法官也指出,李男與妻分居後,並未履行照顧子女義務,孩子重病四處求醫,也未返家探視或照顧,等到20年後提告,才讓兒子知道他仍活著,因此就算兩子有直系血親扶養義務,仍可減輕。
法官認為,2子經濟窘迫,符合民法「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可減輕扶養義務;在雙重減輕下,判定2人每月需各給付1000元扶養費,直到爸爸身故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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