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飲違反證交法等,遭處行為之負責人等3人罰鍰24萬元
處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8年8月16日
二、受裁罰對象: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孫○○等3人。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行為時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7款及行政罰法第5條但書。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107年6月28日、9月18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向國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不動產,及107年12月25日經董事會決議資金貸與國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董事與前開董事會議事項具利害關係,惟未於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且該等董事會議事錄並未記載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等內容,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處行為之負責人等3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資料來源-MoneyDJ理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