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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北律聲明痛斥舉手表決違反程序正義 民眾黨反駁:過去民進黨也多次使用

太報

更新於 05月18日14:25 • 發布於 05月18日14:17 • 陳祖傑
立法院爆發推擠衝突。陳品佑攝
立法院爆發推擠衝突。陳品佑攝

立法院昨(5/17)晚挑燈夜戰,在野力拚國會改革五法三讀通過,但台北律師公會今天發聲明表示,國會妥善發揮功能為民主國家基石,昨天立法程序斲傷台灣民主國家根本。對此,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也發聲明回應,表示台北律師公會聲明中有多處罔顧事實、與對立法院實務狀況之不了解與扭解,甚感遺憾,直言「律師不淪有權勢者弄法之工具」,民眾黨團還以民進黨立委也在委員會使用《立法院議事規則》也涵蓋的舉手表決,反駁公會聲明。

針對台北律師公會質疑院會斲傷台灣民主國家根本,民眾黨團表示,這有多處罔顧事實、與對立法院實務狀況之不了解與扭解,甚感遺憾。民眾黨首先指出,昨天院會僅處理討論事項第一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未及處理「刑法藐視國會罪」,以及花東民眾引頸期盼20年之蘇花快速公路等相關條例,此為律師公會聲明明顯錯誤之一。

民眾黨團接著說,國會改革三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立法院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過去

三個月均在委員會排審,民進黨籍立委卻不把握排審時機,強行提出40多次散會動議,一再延宕,才是三法難以進入實質討論,使改革法案遭遇重大阻礙之主因。

對於台北律師公會指稱「舉手表決三十年未使用」,民眾黨團直言,這是完全不了解立法院議事規則與程序之謬誤言論,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5條第1項,立院議案表決方法計有:口頭表決、舉手表決、表決器表決、投票表決、點名表決等。

民眾黨團表示,舉手表決不僅為立法院議事規範明定之表決方式,過去民進黨立委也多次使用,例如民進黨籍立委曾多次在交通委員會封殺在野黨成立NCC鏡電視調閱小組之提案,即是使用舉手表決。

民眾黨團還說,5月9日的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軍事審判法》,針對第29條「悔過」教育部分,同樣採用舉手表決,當時國民黨立委陳永康與民進黨立委均「舉手表決」贊成院版,卻未見台北律師公會對於此嚴加撻伐。

民眾黨團表示,昨天院會之所以會使用舉手表決,是因為民進黨籍立委不斷強行攻佔主席台,阻撓議事,多數立委疲於奔命,無法即時回到座位,按燈投票審議法案,最後黨團委員尊重韓院長裁示進行舉手表決。

民眾黨團強調,針對議決法律案、預(決)算案等國家重要法案,皆本於法定職權、權責分立原則,嚴加審議,也樂於就國會改革等重大法案與各界專業人士及人民對話,在公正與真實的客觀事實進行論辯,深化民主。

民眾黨團認為,立法委員本於職權,正如律師倫理應忠實蒐求證據才能訟辯,也才能真正完善法治、落實司法尊嚴、伸張正義,不淪有權勢者弄法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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