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直接否決受刑人分期繳罰金 法院認有瑕疵 裁撤銷
台中劉姓男子曾因私吞公司款項、詐欺,經判刑合併執行1年2月,得易科罰金,他仍剩下8月徒刑應繳納24萬元,因考量經濟不佳向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分期被否決,劉聲明異議;台中地院認為,刑法、法務部要點都有受刑人分期規定,檢方沒參酌直接否決有瑕疵,撤銷原處分,可抗告。
經調查,劉男2019年4月在南投某車廠擔任業務時,曾將簽約賣車收取的25萬元私吞,後來直接離職才被發現,連同另外涉及的詐欺案件等,經裁定一共應執行1年2月,得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劉表示,其中有期徒刑6月部分,他已經以易科罰金方式執行完畢,因仍剩下8月徒刑併同沒收,執行命令上載明「應繳納42萬6000」,因現有經濟狀況無法一起繳清,他有聲請就8月徒刑部分以分期方式繳罰金易科的24萬元罰金,但被檢查官否決命他一次繳完,因而向台中地院聲明異議。
法院查,根據台中地檢執行命令,備註欄載明「如欲聲請易科罰金,當日應繳納42萬6000元及自小貨車乙台」,也就是42萬6000元要一次繳清,不准劉男分期繳納的意思,劉聲請分期也遭檢方拒絕。
法院指出,根據法務部頒訂「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檢察署辦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中,就有明定聲請分期繳納罰金的程序、檢察官須審核事項,另刑法第42條第1項也規定,因家庭經濟狀況,無力一次完納罰金總額,可向檢察官申請分期。
法院指出,本案中並未見檢察官參酌刑法第42條第1項、第2項及法務部頒訂分期繳納要點,或是有受刑人遲延不繳,檢方因此撤銷其分期許可等狀況。
法院說,因檢察官沒提出其他具體理由,直接不准劉男分期繳納罰金的執行命令容有瑕疵,劉指摘原處分不當有理由,因此裁定撤銷該處分,並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