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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柯文哲遭逮捕「聲請提審」法院開庭審理 刑事流程曝光

TVBS

更新於 08月31日05:04 • 發布於 08月31日02:57 • 蕭意溎
柯文哲拒夜間偵訊遭當庭逮捕。(圖/胡瑞麒攝)
柯文哲拒夜間偵訊遭當庭逮捕。(圖/胡瑞麒攝)

京華城案風波持續延燒,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以被告身分結束廉政署初步偵訊,凌晨抵達北檢複訊,不過柯文哲因拒絕夜間偵訊,北檢決定當庭逮捕,後柯聲請提審,遭北院駁回,認逮捕合法。至於何謂「逮捕」,詳細說明如下:

逮捕是對人身自由的強制暫時剝奪,等同「把人抓起來」。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逮捕分為三種:

1.通緝犯經通知或公告後,可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利害關係人逮捕。

2.現行犯不分任何人都可以逮捕。所謂現行犯,是指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

3.羈押前逮捕,被告經傳喚或自行到場,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有羈押必要時,須先逮捕被告,才能向法院聲請羈押。

逮捕時若被告遭受抗拒或脫逃,可使用強制力,但不能逾越必要程度,並應注意被告身體及名譽。執行逮捕者為保護自身安全及避免滅證,可附帶搜索被告身體、隨身物品、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若確認人在屋內,還能無票搜索住宅,事後再陳報法院,但此搜索目的僅在找人,不能藉機搜證。

柯文哲被逮捕後於今日上午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官於上午10時20開庭審理提審案,認定提審無理由,裁定駁回聲請,柯文哲解返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至於提審是什麼?分述如下:

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規定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應將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親友,並於24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可向法院聲請提審。受理法院應於24小時內發提審票,逮捕機關收到後,須於24小時內把人解交法院,此提審期間不計入24小時移送時限內。

那麼逮捕後,一般應立即將人送交檢察官或司法警察,通緝犯則依通緝書記載解送指定地點,可能是法院或檢察署。不過「輕罪」或「訴或請求乃論撤告或逾期」的現行犯,經檢察官許可者得例外不予解送。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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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356

  • 賴智豪
    絕對的權力會有絕對的腐敗,古今中外沒有例外,一旦可以隻手遮天就會無法無天,這是人性的卑劣面。 媒體是第四權,監督政府是理所當然,最不合理的是當人民、媒體在監督政府,跟政府有不同意見看法時,就被打成中共同路人。 最不該的是要監督政府的媒體標了政府的標案後,只顧著大內外宣、擦脂抹粉歌功頌德,不再知道監督為何,真是拿人手短吃人嘴軟,吃到連膝蓋都變軟,還幫著打擊政敵,壓著打往死裡打,打死一個算一個,政敵都打死就無敵了,可以永遠執政,而鷹犬們有喝不完的奶水,魚幫水水幫魚,合作無間狼狽為奸。
    08月31日03:35
  • 廖董董
    綠色公務員掉三百萬現金在高鐵不知,財產不明這樣也沒事? 跟詐騙是好朋友用他車和房也沒事? 快篩,買蛋用小吃店買也沒事? 疫苗買比別人貴又炒股也沒事? 走私香煙說買超也沒事? 光電案也沒事? 別人違建馬上拆,自己的卻當沒事。 用盡公權力挖對手家空地抓有沒有違規掩埋物,但對爐渣案卻輕輕放過。 所以綠色的都不會有事?鄭文燦案子7年前就被壓案了,為了清理敵人直接起訴,現在的大法官和檢察官根本早就沒有風骨了! 為升官和利益迎合值政黨來慢慢的整對手,這就是制度的不完全,沒有相互制衡的單位,小老百姓不要傻了,畢竟愚民還是佔多數。
    08月31日03:34
  • glen
    搶劫,強姦,撞死人的現行犯都是交保,不會逮捕,拒絕夜間偵訊是法律規定的,居然逮補,北檢的承辦跟長官一定有前途的,可怕的權力
    08月31日03:42
  • 張ZHANG
    為何沒人查高端的問題
    08月31日03:45
  • 陳阿中
    偵訊十幾個小時,有證據就押,沒證據就放人,居然還不能拒絕夜間偵訊,沒任何罪名就將人逮捕,司法腐爛到這種地步很可悲
    08月31日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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