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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吉群、金昌21號漁船捕撈保育類鯊魚 重罰千萬元確定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3年08月19日23:21 • 發布於 2023年08月19日22:10
黑鯊與花鯊是保育類魚種,禁止捕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首次上稿 08/19 23:58更新時間 08/20 06:1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聖吉群與金昌21號兩艘漁船2019年間返港卸貨時,被查出夾帶禁捕魚種平滑白眼鮫(黑鯊)、污斑白眼鮫(花鯊),農業部依遠洋漁業條例開罰共1000萬元。兩漁船船東不服,興訟抗罰,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兩案違規情節重大,若未重罰,無異袒護非法漁業行為,使台灣遭受國際抵制,日前判其敗訴確定。

聖吉群2019年10月25日返回屏東東港,農業部漁業署派員執行卸魚檢查,發現該漁船夾帶兩包乾魚翅共22.2公斤,經採樣後送DNA化驗鑑種,證實其中20.35公斤(換算全魚重為1017公斤)魚翅屬被列為保育類的禁捕魚種黑鯊,另1.85公斤(換算全魚重為92.5公斤)魚翅亦屬保育類的花鯊。

農業部認定,聖吉群行為符合遠洋漁業條例第13條的重大違規,依同條例第36條、第43條及「禁捕魚種規定案件裁量基準」,分別裁處225萬元(黑鯊)、200萬元(白鯊),並沒入乾魚翅。

無獨有偶,金昌21號2019年3月8日返港,漁業署也查出漁貨內有黑鯊魚鰭923.5公斤(換算全魚重1萬8470公斤)及花鯊魚鰭67.4公斤(換算全魚重為1348公斤),分別開罰350萬元及225萬元,收回漁業證照5月及2月,沒入魚鰭,列為高風險漁船一年,另裁罰船長140萬元。

兩船東不服,興訟抗罰,主張於船啟航前已告知禁捕相關規定,船隻航行在外,鞭長莫及,無從得知漁船捕撈到何種漁種。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力挺農業部,駁回其訴,船東上訴二審。

最高行政法院審酌我國是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員,為避免因未踐行國際規範,致漁業整體產業不能競存於國際。主管機關對於捕撈禁捕魚種的重大違規行為,若未重罰,將滋長違規捕撈肆無忌憚,放任及袒護非法漁業,勢必遭受國際漁業管理組織的制裁與國際抵制,危及我國對於公海水域漁業資源的配享,殃及合法捕撈漁船的利益,日前認定農業部開罰無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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