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砍鄰4刀險鬧人命 一審認傷害不受理 二審撤銷發回
苗栗縣丘男與楊男是多年鄰居,前年因不滿楊吊掛廢棄物有噪音,涉嫌持長21公分折疊刀,砍殺楊4刀,造成楊血胸等傷勢,檢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一審認定丘無殺人犯意,僅涉傷害,屬告訴乃論,且丘家人已與楊和解,判決公訴不受理,全案上訴後,二審撤銷原判,發回苗栗地院審理。
台中高分院今宣判,認定苗栗地院認定全案屬於傷害案件有疑,原公訴不受理的判決不當,發回苗栗地院審理。
檢警調查,丘姓男子與楊姓男子是20多年的鄰居,雙方因工作噪音問題,產生糾紛,前年11月20日上午9時許,楊在住處拆除家具,並將廢棄物吊掛下樓,丘認為拆除家具、吊掛廢棄物過程產生的噪音,吵到他睡覺,因此在一樓門口與楊產生口角。
口角過程期間,丘認為有看到楊在一旁露出笑容,因而心生怨恨,返家拿出一把長22公分的折疊刀,從自家住處3樓矮牆,攀爬到楊男得住處,隨後持刀刺往楊胸、背部4刀,造成楊背部穿刺傷、氣血胸、腹出血、休克等傷勢,丘弟將扭打中的二人分開後,通報救護車到場,楊才撿回一命。
全案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丘男,但苗栗地院審理時,丘男辯稱,他與楊男沒有宿怨,全案起因是噪音糾紛,只是因扭打時,才造成楊傷勢,全案也委由父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苗栗地院認定,全案屬於傷害案件,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既然丘已委由父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也當庭撤告,全案沒有積極證據,證明丘有殺人故意,僅有傷害犯意與結果,因此諭知全案公訴不受理。
全案由檢察官上訴台中高分院後,台中高分院認一審判決有疑,公訴不受理的判決不當,發回苗栗地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