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男受雇一家即期良品商店,去年4月他用手機偷拍到店內購物的女子裙底風光,法官認為他有悔意,依妨害性隱私罪判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還寫勸世文。但5個月後,雇主查看店內監視器時,發現許男又以手機偷拍另名被害女子裙底報警,檢方日前將許男依涉犯妨害性隱私罪起訴。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20多歲許姓男子在某即期良品商店擔任店員,去年4月3日晚間6時10分許,在該店內,見A女在貨架旁選購商品,拿iPhone 12 Pro手機接近A女,開啟拍照功能後,將手機放在A女裙子下方拍攝,但因受限於拍攝角度而未果。因不慎碰觸女子的鞋子,被害人趕緊起身,驚覺被偷拍報警,經警到場調閱監視器影像,並當場逮捕許男並查扣手機。
法官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判許男有期徒刑2月,考量其表示悔悟,可易科罰金。並指刑法之「性影像」,是指拍攝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被拍攝的身體部位如以貼身衣物遮蔽,如該衣物材質已足使該部位輪廓、形狀顯現於外,可得識別者,仍構成「身體隱私部位」,而不以該身體部位完全裸露為必要。
法官施添寶說,許男滿足一己私慾,無故攝錄被害女子性影像,侵害隱私權,造成心理傷害,亦欠缺對他人隱私及身體自主權的尊重。
法官還在判決書寫勸世文,希望他以悔悟的鋤頭耕耘心田,就不容易繁殖偷拍惡曜慾念,勿見她色美,起心私之,不欺暗室偷拍,且警示被告避免日後故態復萌、勿心存僥倖,走不進的監獄世界就不要硬擠了,內心自我反省,為什麼自己會淪落至此,自己有無可以改進不良宿習應捨棄,才是自己可以掌握、改變的。
基隆地檢署起訴書指出,許男去年9月,雇主在檢查店內監視器時,又發現他有拿手機偷拍另名女顧客的畫面,擷取偷拍畫面後報警。檢警調查,發現他偷拍行為的影像事證明確,日前再將許男依涉犯妨害性隱私罪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