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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士18年前遭註銷駕照!被罰1.2萬喊冤「我不知道」結局竟大逆轉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024年11月02日05:29 • 發布於 2024年11月02日05:30

記者鍾昀軒/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鍾姓男子18年前遭吊銷駕照,遭到警方開罰12000元。(圖/資料照)

▲台北市一名鍾姓男子18年前遭吊銷駕照,遭到警方開罰12000元。(圖/資料照)

台北市一名鍾姓男子24年前因未戴安全帽,違規未繳罰鍰且未領裁決書,於2006年其駕照遭到註銷,但鍾男卻毫不知情。今年7月28日凌晨0時46分許,他騎車行經台北市區時遭到警方攔下,警方以「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車」裁處鍾男新台幣12000萬罰鍰,鍾男不滿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先前處分有重大瑕疵,裁定撤銷。

判決書指出,台北市一名鍾姓男子7月28日凌晨騎機車行經台北市區,怎料,卻遭到警方攔下並以「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車」之違規舉發,裁處新台幣12000萬罰鍰,駕駛執照扣繳。鍾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表示,自己不知道駕駛執照被註銷,所以被警察攔下來開無照駕駛,也沒有收到過任何文件通知。

事實上,鍾男在2000年2月12日因騎車違反當時道交條例第31條規定「機車駕駛人未戴安全帽」,為警攔停舉發交通違規在案,鍾男遲遲未來繳納罰鍰,將裁決書寄送至其住址時也因招領逾期被退回。因此,於2006年5月16日起依當時道交條例第65條規定易處逕註原告機車駕駛執照1年依當時道交條例第65條規定註銷鍾男機車駕駛執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主管機關依86年1月22日修正之道交條例第6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作成之易處處分係負擔處分,且查無其他法律規定允許主管機關得作成附條件之易處處分,有重大明顯瑕疵。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處分無效,不發生駕駛執照遭吊銷之效力。而既然鍾男駕照未被吊銷,也無「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車」,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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