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娃娃卡洞伸手拿挨告 法院判無罪
桃園市傅姓、劉姓2名男子夾娃娃機店玩,見夾取的娃娃太大卡在出貨洞口,將手伸進洞內取物,竟挨告竊盜,但2人矢口否認,經桃園地院審理,才獲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傅、劉2人前年10月某日到夾娃娃機店遊玩,相中廖姓男子擺設機台中的恐龍娃娃,花了大約400元將商品夾取,但物品卡在洞口,於是劉男將手伸進洞內取物,因此挨告竊盜。
審理時,傅男否認犯行,強調自己有花錢消費,將恐龍娃娃夾到洞口,且恐龍娃娃已無法透過正常遊玩方式夾取,按照常規,商品如果夾至取物洞口就歸消費者所有,劉男是出於好意幫他伸手進洞口拿。劉男也說,自己是依照慣例認為商品卡洞口時,所有權應歸消費者,才會幫忙取物。
廖男雖主張「卡洞」必須是商品卡在洞口正上方,本案的恐龍娃娃只有頭突出在洞口,不算「卡洞」,但法院調查恐龍娃娃已經呈現頭上腳下姿態卡在洞口,全身僅雙腳在洞外,如果不是娃娃體積太大,勢必會順利掉落,因此認傅、劉2人無竊盜主觀犯意。
法院再查,廖男的機台雖未標註「卡洞自取」,但也同樣未標註「卡洞不算」或「若商品卡洞須先連絡台主或場主」。此外,廖男雖有張貼聯絡方式的QR碼,但有註明聯絡時間為中午12時到凌晨0時,傅、劉2人是上午9時17分到夾娃娃機店玩,未必能與他取得聯繫。
法院認為,如果傅、劉2人有竊盜犯意,做案時應會設法掩飾臉部特徵及車籍資料,但他們沒有這樣做,更何況他們原本並不相識,難認他們會毫無掩飾的情況下,為彼此冒被逮風險,全案由於無其他積極證據,因此宣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