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學前總務專員辦採購燈具收賄17萬 重判8年6月
國立台灣大學9年前辦理高效率電子式省電「T5」燈具採購案,總務處前專員李明禮向廠商收賄17萬元涉貪;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日前依不違背職務收賄2罪,判李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褫奪公權8年。
同案,合議庭另判決德欣科技公司許姓負責人有期徒刑3年4月,褫奪公權3年;判開普光電公司古姓負責人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2年。3人都可上訴。
2009年起,台大推動節約能源專案,以專款補助採購金額五成的方式,推動校內所屬單位、系所逐批汰換舊有「T8」燈具為「T5」燈具,李明禮則於2012年11月起負責燈具維護、保養、修繕勞務採購案。
台北地檢署指揮廉政署調查,德欣公司2009年起陸續施作學校各系所的「T5」燈具採購、維護案,不過,德欣因被債權人強制執行致破產,許姓負責人為避免已施作的工程未驗收、無法請款,於是引介開普公司接續施作。
開普公司古姓負責人後來在2012年11月標得「T5」全責式維護案,李明禮、許、古3人明知李明禮對許並沒有借款債權,卻由許以代為清償債務為由,向古表示應將工程款的三成交給李明禮。
判決說,開普公司領得「T5」全責式維護案第二季、第三季款項後,古即依李明禮指示,將工程款三成匯入指定帳戶,李明禮再持提款卡提領。
合議庭認定,李明禮2次收賄不法所得為17萬8820萬元,判李明禮有罪時,一併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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