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警方攔查酒駕的慣用方法之一就是看到汽機車未打方向燈即尾隨攔停,再以駕駛人散發酒氣為由要求酒測,若超標即罰,拒測更可祭出18萬元以上罰單。台東一名機車騎士未打方向燈,被警追到家內要求酒測,因拒絕而被開出18萬元罰單及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他提行政訟訴獲判撤銷罰單,法官認為單純未打方向燈,不構成可合理懷疑酒測的條件。
台東一位郭姓老翁在前年9月間騎機車行經台東市中華路一段與仁德街口時,因有轉彎未打方向燈之違規行為,巡邏員警示意停車受檢,但機車拒絕停車受檢並加速逃逸,員警駕駛巡邏車跟隨進行攔查。
警方說,員警因目睹郭男騎乘機車轉彎未打方向燈且攔查時不停並加速逃逸,於盤查時發現原告全身酒氣,客觀合理判斷原告有酒後駕車之行為,進而要求原告進行酒測,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所為,原告自有配合進行酒測之義務,且員警已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原告仍消極不配合,自屬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
郭男則稱,騎機車自友人處離開返家,途中並無違規也無超速,不知道員警尾隨在後,未聽到警笛聲,也不知道警笛聲是對原告示意,回到家後,員警在門口叫他出去,問他有沒有喝酒,要求原告進行酒測。他是70多歲之人,身體多處疾病,且是凌晨時刻,精神更是不濟,當下拒絕員警無理要求。又員警未經他同意,即入內拿取機車鑰匙,將機車騎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時認為,員警初始僅因機車轉彎未打方向燈,並未提出其他舉證,證明機車確有何「相當合理之客觀事由」,可建立駕駛人有酒駕之合理可疑性,而警車則繼續尾隨在後,並要求停車受檢,原告未停車受檢。簡言之,舉發員警僅因機車轉彎未打方向燈,即認機車駕駛人有酒駕嫌疑之判斷,並進而行使警察臨檢盤查之職權,已欠缺客觀合理之基礎,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有違。
再者,員警逕自跟隨將已進入住所之郭男施以力道拉出於屋外,員警始開始對原告施以酒測,且郭男於整個酒測過程不斷爭執員警為何將其自住處內拉出來施以酒測。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6條規定:「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已明確規定警察進入住宅行使職權時,應僅限於「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之例外情形,始得為之,否則,不僅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所揭示行使職權應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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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承(健國)
HOT
又是一個恐龍判決
11小時前
亭嫚
警察真的太難當了
12小時前
繼誠
全世界最多天兵的法官
10小時前
阿祥
恐龍法官
10小時前
Tong🌸
有黨證 關說成功👍
12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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