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機車的顏姓男子和王姓男機車騎士,在台南市中西區中華西路二段發生行車糾紛,顏不滿王的機車未讓他超車,涉嫌高舉左手對王比中指,王不堪受辱報警法辦起訴。台南地院依顏觸犯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4千元,得易服勞役,案可上訴。
判決說,顏於今年1月3日下午5點多,騎乘機車行經台南市中西區中華西路二段與民生路二段路口時,因不滿前方由王騎乘機車未讓他超車,顏高舉左手對王比中指,王事後不甘心受辱報警法辦起訴。
顏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法官認為,比中指源自西方生活方式中習以肢體動作象徵侮辱性言語,台灣等同於將侮辱性「三字經」言語肢體化。
顏所為,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法官審酌顏不思理智行事,僅因告訴人未讓他超車,即對其以足貶低人格及社會評價比中指侮辱之,尚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損害、加上告訴人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法院行調解、開庭合法傳喚均未理會等一切情狀,判罰4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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