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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再當「活死人」!新竹癱男聲請安樂死 法院這樣說

太報

發布於 2025年06月29日09:27 • 曹岡陽
知名主播傅達仁2018年前往瑞士安樂死。翻攝追憶傅達仁臉書

台灣至今未開放安樂死,最知名的安樂死案例莫過於知名體育主播傅達仁,他因罹患胰臟癌末期,2017年10月被醫師告知只剩數個月壽命,他2018年他飛往赴瑞士執行安樂死,也引發台灣社會討論此議題。不過,就有一名新竹鍾姓男子,因嚴重脊椎受損導致四肢癱瘓,大小便失禁,身心備受煎熬,如同「活著的死人」,鍾男向法院聲請准許執行安樂死。但法院指出,台灣目前尚無相關法律可依,駁回聲請。

根據聲請書所述,鍾男表示,他因跌倒造成頸椎受傷,導致頸部以下四肢僵麻、疼痛難耐,腹部有如繩子綁著,最慘的是大小便失禁,需要他人協助基本的日常生活,受傷至今身心都備受煎熬,「宛如關在牢籠裡,更像活著的死人」。

鍾男因此主張,「選擇尊嚴而安詳的死亡」應為基本人權。更提出大法官釋字第603號也提到,「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護」。鍾男也強調,他仍具清楚表達能力,也與女兒充分溝通,獲得理解支持,因此希望法院裁定准許,讓他能夠透過安樂死的方式離開,並保障協助者不負法律責任。

不過法官審理後認為,鍾男以憲法第8、22、23條、民法第16、17條與刑法第304條及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為法律依據,仍無從確定屬於法院管轄之「家事非訟事件」範圍,其聲請難認合法。

法院指出,大法官過去雖曾對人格自由生命自主有所討論,但是相關原則尚不足作為法律構成要件及效果,也難成為裁判依據。另外,病人終末期醫療選擇已有立法,病人自主權利法於2019年上路,患者可透過預立醫療決定,拒絕維生醫療,保障善終權益。然而,該法並未賦予病人選擇「主動終結生命」之權利,兩者性質仍有重大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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