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男掀被性侵「女友女兒的女友」 犯後滅證下場慘了
新北地方法院近日審理一起性侵案件,判決書指出,男子阿強(化名)涉嫌於2023年間性侵女友女兒的同性伴侶小花(化名),經審理後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法院認定阿強趁被害人獨處時強制性交得逞,事後更企圖以金錢和解,事證明確,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案發於2023年6月13日下午4時許,當時被害人小花暫住於女友及其母親(即阿強當時的女友)位於新北市的住處。阿強返家後,先以聊天為由支開女友女兒,隨即反鎖房門,趁小花僅以棉被遮蔽身體時強行施暴。
根據小花證詞,阿強先強迫她用嘴服務,隨後更兩度性侵得逞。過程中小花雖極力反抗並試圖呼救,卻遭阿強以手摀嘴壓制。事後,阿龍不僅將沾有精液的床單及衛生紙帶離現場,更試圖清洗銷毀證據。
小花於案發後立即向女友及阿龍女友告知受害經過,但阿強起初矢口否認犯行,在眾人質問下才坦承犯案,並提出以金錢和解,遭到小花嚴正拒絕。小花隨後前往醫院驗傷並報警處理,經檢方偵查後提起公訴。
新北地院審理時,小花於偵查階段證詞詳實,惟在審理中因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情緒激動表明不願再回想案發經過,甚至當場痛哭失聲。社工人員亦證實小花確實出現嚴重心理創傷反應,法官據此認定其證詞可信。
阿強雖辯稱雙方係合意性交,並質疑小花對射精次數等細節前後說法不一。但法院認為,若真屬合意性交,阿強無須急於銷毀證據,更不必在事發後立即提出金錢和解。法官強調,阿強利用被害人獨處且無防備之際施暴,犯罪情節重大。
新北地院審酌,阿強犯後不僅否認犯行,迄今未表達任何歉意,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審酌其嚴重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權,造成難以彌補的心理創傷,依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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