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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維冠大樓」震災倒塌害死115命 建商和建築師判刑5年定讞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9年02月21日06:50 • 發布於 2019年02月21日06:46
2016年南台大地震「維冠大樓」倒塌案,造成115人死亡、104人輕重傷,維冠大樓負責人林明輝、建築師張魁寶、鄭進貴、設計部經理洪仙汗、大合鑽探結構技師鄭東旭等5人,被控「業務過失傷害致死罪」,法院一、二審都判5人各5年有期徒刑、各併科最高罰金9萬元;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2016年南台大地震「維冠大樓」倒塌案,造成115人死亡、104人輕重傷,維冠大樓負責人林明輝、建築師張魁寶、鄭進貴、設計部經理洪仙汗、大合鑽探結構技師鄭東旭等5人,被控「業務過失傷害致死罪」,法院一、二審都判5人各5年有期徒刑、各併科最高罰金9萬元;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受災戶曾主張應依殺人罪來起訴維冠大樓案,不過檢察官仍依業務過失傷害致死罪嫌起訴,此罪的最高刑度就是5年。

二審判決後,僅林明輝未上訴,其餘4人皆上訴三審。張魁寶主張已逾追訴權時效;鄭進貴主張他不曾參與維冠大樓建案設計、討論,沒有過失;洪仙汗主張他只是依林明輝的指示完成「非結構」內容的電腦繪圖工作,與本案沒有相當因果關係,也沒過失;鄭東旭主張維冠大樓倒塌原因,應是源於後續變更設計,以及施工問題所致,與他設計的結構設計沒關係。

但最高法院認為,美濃地震發生於2016年2月6日,檢察官同年4月6日起訴,追訴時效沒逾期;二審對於張魁寶、鄭進貴、洪仙汗、鄭東旭各自業務上的過失,以及其過失與被害人死亡間的因果關係,已詳述說明,沒有違反經驗、論理、證據等法則,也未違反比例原則,二審判決沒違誤,駁回上訴確定。

民事求償方面,部分受災戶與家屬、消基會、法扶會、地檢署已陸續各向林明輝等5人提起民事求償官司,累計約87億7500萬,訴訟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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