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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 防精神病患再犯可延監護

NOWNEWS今日新聞

更新於 2021年03月04日06:36 • 發布於 2021年03月04日06:36 • 記者劉育辰/台北報導

2019年鐵路警察遭刺死的社會案件,引發民眾對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相關司法配套措施的重視。根據現行法規規定,對精神病患或其他心智缺陷者犯罪強制監護均為5年以下,行政院在今天通過相關修法草案,明定可延長監護處分,每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無次數限制,並採法官保留及定期評估原則,並同時導入緊急監護制度。

法務部今擬具《刑法》第87條、第98條修正草案、《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司法院也函送《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修正草案送行政院會討論通過。

法務部表示,鑑於精神病患或其他心智缺陷者犯罪,有不罰或減輕其刑的情形,但考量其情況,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則施以監護,但因現行《刑法》規定,監護期間均為5年以下,未能因應個案具體情節,有所不足,為強化社會安全網,修法明定可延長監護處分,每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無次數限制,並採法官保留及定期評估原則。

草案採「分級分流」、「多元處遇」、「流動迴轉」、「定期評估」及「轉銜機制」,視受處分人情況予以不同處遇,且執行監護處分期間,得依具體情形變更執行方式。例如,狀況好轉的受處分人,原收治於司法精神醫院者可轉至地區醫療機構繼續治療,或交由家屬、調整為門診治療。對受處分人予以定期評估,亦即,執行監護處分的處遇方式、延長或免其監護處分時,均得參酌評估小組的評估意見,並得徵詢醫師等專業人員的意見。

這次修法也導入「緊急監護」制度,對於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判決前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先裁定諭知1年以下期間,施以緊急監護。政委羅秉成表示,可避免判決確定前,漏接需要監護者,也是保護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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