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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傳真】從「鎮反」到「掃黑」:除惡運動的路徑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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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18年10月09日02:09 • 發布於 2018年10月09日02:09 • 秦胆
在中國沒有政治體制根本性變革的情況下,除惡運動受制於固有制度格局,只可能延續舊制、有所損益。(湯森路透)

引出黑社會話題的「昆山反殺案」落幕半月有餘,「掃黑除惡」也借坡下驢,相關標語鋪天蓋地,街道、社區、商戶隨處可見。作為當下政策內容的外化,形形色色的掃黑標語也讓人聯想起幾十年來改頭換面的除惡運動。

山西太原如家酒店門前的掃黑標語。(圖片由作者提供)

歷史不會循環,但它會押韻,回溯近七十年的中共政制史,除惡運動反復出現,前有毛時代的「鎮反」,後有「改開」年代全國範圍內的數次「嚴打」,薄、王二人主政重慶期問,「打黑除惡」成為當地最重要的施政標誌,新時代開局之年,一字之差的「掃黑除惡」冠以「專項鬥爭」之名在全國範圍內徐徐鋪開。回溯歷史樣本,每隔七、八年來一次的除惡運動成為每任主政者的標配,其中折射出的是生長於政治制度的路徑依賴。

鎮反:以黨代法的運動藍本

建政之初,中共針對「不拿槍的敵人」發動了鎮壓反革命運動,簡稱「鎮反」。「鎮反」是中共建政的奠基性政治事件,它以革命運動之名行整肅社會之實,為下一步專政開路。

鎮反運動中毫無法制可言,毛澤東親自規定鎮壓數字與比例,並要求限期完成,他在1951年1月給上海市委的電報中說,「在上海這樣的大城市,在今年一年內恐怕需要處決一兩千人」。地方則對落實鎮壓的指示,不少地方處死人數超過規定數字。

鎮反運動宣傳畫。(作者提供)

實操操作中,恪守程式的法制觀念被汙名化為「國民黨法院遺留的形式主義和應循拖延的作風」加以批判,寧枉勿縱成為新的準則。為完成鎮反,新政權確立了類推制度和溯及以往的原則,並進行有罪推定與一事複判,「反革命分子」的辯護權和上訴權也以革命的名義予以否認。

狂風驟雨的政治運動中,法制付之闕如,取而代之的是借運動不斷滲透和擴張的黨權。

1950年10月,毛澤東對羅瑞卿提出殺一批,關一批,管一批表示贊成,並下發關於糾正這些反革命活動的右傾偏向的指示。

鎮反運動中,黨內文件代替刑事立法,大部分裁決繞過法院,捕殺「反革命分子」由黨委審批,層層落實。在鎮反運動中被處決的「反革命」分子超過70萬人,被捕數超過300萬,死於獄中自殺的被捕者也數以萬計。

從流程上來看,鎮反運動中各級黨委統一部署,公安,司法,檢察三機關聯合辦公,採用「快捷方式」鎮壓所認為的「反革命分子」。

鎮反是以黨代法的運動範本,新生政權由此鞏固,黨國體制也因此落地,其理念、操作、策略、方法在之後的運動中被反復借用。

嚴打:從重從快的司法風暴

「文革」結束後,上山下鄉政策終止,知識青年陸續返城,農民也能夠進城務工,城市中待業人口不斷集聚,被「文革」毀壞的司法系統尚待修補,種種因素疊加,導致改革開放初期治安形勢惡化,刑事犯罪層出不窮。針對一些影響重大的惡性案件,彭真在1980年的城市治安座談會中率先提出從重從快的嚴打方針,並將嚴打直接對標建政初期的鎮反。

最終,鄧小平拍板嚴打,「可抓可不抓,堅決抓;可判可不判的,堅決判;可殺可不殺的,堅決殺」。幾個月後,中共中央發佈《關於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決定》,要求「全黨動員、首長動手,層層負責……將刑事犯罪分子逮捕一大批,判刑一大批,勞教一大批,註銷城市戶口一大批,並且殺掉一批有嚴重罪行、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犯罪分子。」

此後還追加了若干配套措施,包括授權基層法院可以判處死刑,對判決已生效的案件重審改判死刑,對服刑期滿者強制不予釋放。

僅嚴打首年的『第一戰役』,公安機關逮捕超過百萬人,勞教16萬,判處死刑超過2萬。

嚴打運動宣傳畫。(作者提供)

在從重從快的刑事風暴之下,社會治安狀況有所好轉,但好景不長,嚴打結束後,犯罪狀況又有回彈,這種彈簧趨勢在此後1996年、2001年與2010年的三次嚴打中同樣出現。

實踐證明,運動式嚴打或可收一時之效,但並未親犯罪生長的土壤,嚴打目光聚焦於犯罪行徑的終點的而非社會矛盾的起點,對遏制犯罪的效力本就相當有限,另外,從重違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則,從快則壓制了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在命案必破、限時破案的指令壓力下,諸如真兇現身、亡者歸來的冤假錯案層出不窮,表面上大快人心的「嚴打」實際上得不償失。

打黑:管控社會的地方試點

打黑肇始於嚴打,並逐漸從嚴打中獨立,成為單項運動:1986年,公安部將黑手社會性質犯罪團夥列為打擊目標;2000年,全國打黑除惡專項鬥爭電視電話會議在北京召開,政法系統合署辦公,成立「打黑辦」統一部署;2007年則更加細化與深化,實行掛牌督辦制度,聯合掛牌督辦重大案件並公佈涉黑案件名單;2009年王立軍操刀的重慶打黑更是青出於藍而勝於藍,覆蓋強化治安管理、整頓體制內部、擠壓民營經濟、打壓公共空間等多重目的。

「8·12」緝槍治暴開始,打黑成了王立軍在重慶的主要「功業」,而後的「3·19案」「6·3案」更使打黑日臻系統,王立軍採用包括竊聽在內的一切手段,強力整合司法資源對所認定的「涉黑集團」進行「黑打」。

與此前的鎮反、嚴打有所不同,打黑除惡的運動對象除了黑惡勢力之外還有其保護傘,這種模糊的表述客觀上賦予了打黑相當程度的自由裁量權,忠誠與馴服與否便成為黑惡勢力及其保護傘是否被「黑打」的判定標準。

此外,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種鬥爭手段,動輒數億元的罰沒資金、查封企業,將當事人判處重刑的打擊手段打黑利益可觀,成為政治鬥爭、辦案經費、地方財政的實現路徑。

依靠警權的擴張完成打黑,王立軍不僅藉此實現了仕途的上昇,也鞏固了個人的威權,打黑辦案及情報系統的組合應用,成為整頓體制、震懾民間、管控社會的組合手段。

複盤歷史不難發現,從鎮反到打黑,形形色色的除惡運動,無論其名目如何翻新,一以貫之的是仍是體制對特定民間力量的專項清除,而權操於上的人事制度、警權過大的司法體制、重結果正義輕程式正義的思想觀念則成為運動得以推進的現實條件。

當年媒體在事後評價重慶「唱紅打黑」時,將倒施逆行的原因之一歸咎于「文革遺毒」。五年之後,繼任者孫政才重蹈覆轍,媒體又將原因之一歸咎於「薄王遺毒」;改革開放初年平反冤假錯案,主政者痛定思痛,從反面認識到到法制的重要性,卻在數年之後開展嚴打,十八屆四中全會之後,一些在嚴打中積攢的冤案得以平反,法制的重要性再次被提及,四年之後,主政者承襲故智,重啟掃黑。

在沒有政治體制根本性變革的情況下,除惡運動受制於固有制度格局,只可能延續舊制、有所損益,聶樹斌佘林祥的悲劇也不會終止,秦人不暇自哀,而後人哀之;後人哀之而不鑑之,亦使後人而復哀後人也。

※作者為中國大學生/現居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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